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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毛卫民 《现代法学》2008,30(3):162-167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着质的差别。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格滥用推定",实质上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这不仅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且在法律上有违平等原则,并有可能打击人们创设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使"一人公司"仅仅停留于纸面而失去实际意义。为追求自由、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应当取消专门针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转而对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公司统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522.
孙宇 《法制博览》2024,(8):145-147
“夫妻”公司的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些观点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或者说在处理公司的债务纠纷的时候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夫妻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时候,判令夫妻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将夫妻股东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实际上会扩大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有可能会造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根据与一人公司的差异性比较,夫妻股东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同时,夫妻股东公司这种模式也为法律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找到了法律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和漏洞。所以,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有关夫妻股东公司的一些法律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相似文献   
523.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石,而虚假陈述则是发行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违反.为能有效地将虚假陈述拒于证券市场之外,除了由证券监管机关在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要求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更应引入虚假陈述担保制度,由虚假陈述担保人就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引入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实现投资者追究信息披露担保人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524.
525.
刘世友  刘鹏 《法制博览》2023,(22):37-39
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学当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国尚未形成相关的连带责任法律,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应用时,主要从司法层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梳理连带责任主要问题,并对其进行针对性优化,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保障大众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及完善作为研究对象,在查阅大量相关文献和结合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简单介绍,然后分析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主要问题,最后探讨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完善策略,期望可以为相关工作的进一步优化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526.
张硕 《法制博览》2023,(27):130-132
责任是民商法的核心概念,连带责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中国,权利意识普遍提升的民众更为关注责任、连带责任的划分与构成,这关涉民众的切身权益。司法实际中,连带责任存在分割债权人责任不明确、连带责任中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等程序法不足。文章在分析其成因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明确分割债权人责任、完善连带责任中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527.
《法商研究》2008,25(3):115-122
连带责任是各国侵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侵权法上连带责任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现了一种新趋势:一些州废除了连带责任,而更多的州则普遍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不同,现在废除连带责任为时过早,但适当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其适用仍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在侵权法立法过程中还应树立一种新理念,即将连带责任视作一种社会政策,适时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528.
我国民法典第102—107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规范重点没有放在其"社团性"和"团体性"上,而是将其放在"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上,没有能够反映出非法人组织的本质特征。更为严重的是:(1)不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一律让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符合很多非经营性,甚至公益性非法人组织存在的宗旨,对其存在和发展不利,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和比较法上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例如,中国法学会下属的许多学会都是典型的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会员如何能够对学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从会员加入学会的愿意和内心、人们对学会的期望,还是习惯,都是不可能的。(2)明确把合伙企业纳入到非法人组织中去。这样一来,就彻底抹杀了非法人组织与合伙的基本区别,从而也就无从把非法人组织与我国法上的"两户"区分开来。另外,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及主体性问题也应当在非法人组织的框架内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529.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对客观关联的多数侵权人适用连带责任都是主流做法,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标准则是损害的同一且不可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将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充分原因作为多数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导致对受害人不公平的后果,不具有正当性,应改采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以损害的同一且不可分作为确定客观关联的多数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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