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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咸鸿昌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348-360
土地租赁法律关系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其内容包括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对土地的占有两个构成要素。各国法律在规范土地租赁关系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合同法调整土地租赁关系。16世纪以前,英国法律始终依据合同法为承租人提供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动产。从16世纪开始,普通法承认了承租人土地占有的独立性,法律对土地承租人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契约到财产"的转变过程。在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这种转变没有完成。普通法最终综合运用合同法和财产法的规则调整土地租赁关系,不仅使土地租赁法律关系的两个构成要素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将土地承租人的权益最终变成一种兼有动产和不动产属性的"准不动产"。 相似文献
282.
283.
共同占有作为一种客观常见的占有形式,其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根据共同占有的不同情形,需要区分共同共有下的共同占有与不具有共同共有的共同占有、共同共有下数人轮流单独占有与数人共同支配占有以及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共同占有与对等共同占有等不同情形下占有归属的认定,进而分析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的行为性质.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占有事实和占有归属的判断以及占有支配程度和范围的考察应是判断共同占有人擅自处分占有物行为定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284.
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占有的原因应相应的扩大理解以保护债权人,本文提出对债务人的物权不必限于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动产,第三人所有而暂时为债务人占有的动产同样可以成立留置权。 相似文献
28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1)
司法机关以占有对抗主义为要旨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续造并不能有效弥补合同法第229条的漏洞,而纯粹的登记对抗主义则可能导致"买卖不破租赁"滑向"买卖破除租赁"。未来《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当以租赁期限区分长期与短期租赁确立以占有对抗主义与附条件的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规则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286.
《现代法学》2018,(1):43-53
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相似文献
287.
288.
289.
在不同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下 ,按生产要素分配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资本主义社会 ,由于生产要素为资本家垄断占有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社会主义社会 ,生产要素实现了基本平等占有 ,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不是剥削 ,而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更是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要素利用效率 ,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必须指出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我们仍应十分注意和防止生产要素占有上的过分悬殊和垄断产生。 相似文献
290.
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准占有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准占有制度自罗马法肇始,在近现代法上蹒跚前行。其基本功能在于借助占有的规定来扩大和强化对权利事实行使者的保护。然而在现代法上,这种需要借助占有的力量来保护权利事实行使者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现代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手段已经较为完善,准占有制度不仅意义衰微,还会带来混乱。而且,准占有只是承认非权利人事实行使权利的情形,占有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适用于准占有,因此其在理论逻辑上也有明显缺陷,我国物权立法理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