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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与控方举证责任的差异尽管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也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控辩双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但两者的差别仍相当明显。首先,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辩平等原则的要求,此种举证责任具有先行性、全局性的特点,即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控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前提,控方的举证责任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而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则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具有条件性、阶段性。  相似文献   
152.
田晓康 《法制与社会》2011,(12):75+121-75,121
长期以来,"孤证不能定案"作为一种共识已经演变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潜规则,但事实上,它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证据规则,而且还违背了诉讼证明规律。为了准确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必须破除这一潜规则,回归到证据质量优于证据数量的正确轨道上来,重视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审查判断,在特定情形下,孤证可以定案并不违法。  相似文献   
153.
梁晓楠 《法制与社会》2011,(11):291-292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清末以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法制在形式上产生了各种先进与落后的奇形组合,国民统治时期,证据制度在形式上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透过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证据法律要求对于不同的事实的认定,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54.
市财政局(地税局)2013年第2号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现就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  相似文献   
155.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6,(6):703-711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层次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良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共识,并且可能冲击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美国法和德国法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比较法论据;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对证明标准功能不切实际的期待;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在高度盖然性的"高"标准确立并严格适用后,未来中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作业应主要指向"降低"而非"提高"。  相似文献   
157.
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说服责任。尽到说服责任意味着完成了证明责任,否则证明责任的承担者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法官的自由心证对当事人的胜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中大案"为引子分析证明责任与法官自由心证。  相似文献   
158.
胡学军 《法律科学》2011,(3):98-106
我国通说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患方承担,对此类案件证明的困境应参照西方国家通过使证明责任负担与提供证据责任负担分离的机制及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与特定证明标准相挂钩的机制来加以化解。  相似文献   
159.
董金鑫 《海峡法学》2011,13(4):89-96
作为涉外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外国法是经由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被纳入法院地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产生内国法的效力。一国法院的法官只能依据本国法进行裁判,由此外国法具有本国法的性质;而外国法的内容的确定则需由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是一种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总之,国际私法上的外国法处于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状态。  相似文献   
160.
常克 《法制与社会》2011,(33):138-138
证明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主线,证明对象则是证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证明因何而起、如何进行、向哪发展都取决于证明对象。本文从含义、特征、研究意义等方面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期说明证明对象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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