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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口袋罪"的嫌疑,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变得尤为复杂。借助基于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建构的定罪模型,可更具有操作性地预测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经"危害公共安全"回归模型的预测可知,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不涉嫌适用"口袋罪";经定罪模型预测,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隐瞒接触史、症状进入公共场所的定罪取决于如何界定罪过形式。隐瞒接触史、症状或拒不执行防控措施的故意不等于危害公共安全之故意,应根据客观方面类型化罪过形式。由于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先判断有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或过失,进而考虑能否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过,再考虑评价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交叉竞合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大体一致,使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可能性更大。 相似文献
52.
53.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10月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集体谈话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这一重要思想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三个层面科学全面地概括了男女平等思想的基本内涵,是指导新时期中国性别平等、妇女及女童发展事业的重要战略思想和理论指南。 相似文献
54.
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当代产物,体现出《刑法》从严惩治环境犯罪的特点。然而,现行污染环境罪之结果犯不能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危险犯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和环境保护,也是环境刑法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而且,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不仅符合环境犯罪立法逻辑,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具体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污染环境罪之危险犯应当规定为具体危险犯,主观上兼具故意和过失,《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成立标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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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04年以来,我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按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每年对石家庄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和24个县市区政府进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的评优评先挂钩。 相似文献
57.
58.
销售淘汰的实验动物行为在现实中并非个例,该行为不仅违反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销售淘汰的实验动物行为主要是予以行政处罚,鲜有承担刑事责任.销售淘汰的实验动物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判断其社会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59.
60.
为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药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设了部分涉药条款.整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涉药犯罪规制体系、实现了行刑有序衔接,而且整体提升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旨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这一立法目的 的实现,还有赖于司法层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条款.具体而言,认定《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中的"假药"和"劣药",既要参考《药品管理法》的前置规定,也要符合刑法自身价值目的 的实质标准;应当基于类型化和实质化的要求,对涉药条款中的"提供使用"行为、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以及药品监管渎职行为作出妥当的理解;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结果和药品监管渎职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结果的判断,应从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