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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882.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解决的是产品本身质量存在瑕疵导致产品需要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进行损害赔偿的问题。这类案件本质上是合同违约问题。合同法中,出卖人对合同标的承担的明示担保或者默示担保,解决的都是产品本身存在瑕疵而导致合同利益受损问题。而如果产品 相似文献
883.
884.
自由不包含故意侵害他人的内涵,故意侵权法只须关注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即可。因此,从立法政策看,故意侵权法应当为人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护。由于权利和利益本身存在诸多差异,加上过失侵权法必须平衡加害人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权利保护,也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过失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则上应当限于绝对权。从立法技术而言,应当以加害人典型的主观状态为根据,将过错侵权一般条款细化为故意侵权一般条款和过失侵权一般条款,故意侵权条款采法国的概括规定模式较好;过失侵权条款采德国的列举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885.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886.
不能犯的可罚性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而其中的核心则在于如何理解危险的含义。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面,仅从行为的客观面,而且用一种所谓的科学因果法则来判断危险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其将危险概念片面地理解为一种引起法益实害结果的物理可能性,而忽视了危险概念中的规范属性。因此不仅面临着技术上的难题,也无力面对规范上的障碍。应从行为人与行为两个层面,并结合刑罚的预防目的来把握不能犯中的危险含义。 相似文献
887.
我国与美国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相差10倍,中国煤炭行业仍然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煤矿事故仍居于高位。①我国现行立法在不被容许的危险规制、主体身份及主观责任的甄别和分类规制、主观状态的判定、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法定刑设置等方面存在不足,笔者通过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83个案件157人进行了实证分析,②在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基础上,就不容许 相似文献
888.
8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24-26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90.
基于罗马刑事法的影响、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确认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渗透,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有利被告话语.作为英美法系中有利被告的程序话语是排除合理怀疑与禁止双重危险,作为其实体话语的是禁止事后法以及刑法的严格解释原则与由此派生的从宽解释规则.英美法系中的此种话语虽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利被告话语一样是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表达,但其并非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话语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因而不应互换使用.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研究者之间,就有利被告的有关话语所持的态度尚存分歧,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有利被告理念应该如何贯彻,尚未形成共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