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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表现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鉴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危险的情状下仍积极实施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其罪过应是一种直接故意;但不是所有的醉驾和飙车行为都一律入刑,它还应受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制约。根据条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说明该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严重后果时,考量行为人的心态一般应是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侥幸避免的辩解无法遮蔽超越了过于自信过失范畴的现实根基,这缘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高度盖然性。因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处罚为原则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外。 相似文献
902.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徇私类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必须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以实现犯罪目的。故间接故意不能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但若将"徇私"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将导致处罚范围不当缩小,增加查办难度,放纵渎职犯罪。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修订时,将"徇私"动机删除。对徇私的"私"的限制性解释,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矛盾。而且徇单位、集体之私实施渎职行为的,根本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所以,徇私的"私"应回归其本意。 相似文献
903.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是当代侵权行为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我国还没有确立。在学术界及法律实践中,对其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问题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使现行法律陷于困境。通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以期推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在我国的建立。 相似文献
904.
905.
劳动权在现实中被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现行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在范围、犯罪主体、惩罚措施等方面均有不足之处。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篇章,内容上增设罪名、增设危险犯、加大单位犯罪和罚金刑的适用.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权。 相似文献
906.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9)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政办发[2011]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0年10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贯彻落实情况拟定了《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07.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我们从醉酒状态的认定入手,认为应将血液检测作为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取证必经程序;在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提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确定不同类型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在主观状态方面,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并对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两种类型的主观... 相似文献
908.
刑事诉讼中,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为孤证而无法证明犯罪故意时只能运用间接证据来间接证明。而间接证据的特点在于其不能单独直观地证明案件事实,以及由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对于其存在的缝隙或空白,应当运用推定来证明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909.
对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其中危险驾驶罪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最为紧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直受到较高关注。而且,危险驾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短时期内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形成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危险驾驶罪认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