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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权。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得到的进一步巩固,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导致占有难以表征权利,这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产生了动摇。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并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法律上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现代社会中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仍然成立,从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重获其内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础。  相似文献   
992.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相似文献   
993.
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994.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例外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例外情形的规定规避了盗赃是否适用该法,而把该问题的解决让渡给了刑法。作者对动产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范围、原权利人的回复请求权期间及有偿回复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95.
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996.
纪海龙 《清华法学》2023,(4):158-174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内在根据在于:债权人选择担保人持续销售的商品作为担保物,且使用抵押而非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方式,造成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无负担的方式销售抵押物的推定和表象,从而买受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抵押权的追及力被切断。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负担地处分抵押物时,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无须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于抵押物属于抵押人持续销售之商品的情形,因而出售生产设备不能满足本条适用条件。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要求买受人善意,该善意指向买受人不知且不应知限制或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  相似文献   
997.
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当真正权利人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技术成果被他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再行转让时,如何处理真正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设立之本源以及专利权客体的基本法律特征的分析,应当明确: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无权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真正权利人仍应有权请求变更权利归属。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技术成果的交易安全,可以借鉴遗失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以及专利先用权的相关规定,对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给予一定的保障。  相似文献   
998.
刑事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多数错案仅凭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定案。非法取供及“重庭前供述、轻庭审翻供”现象多发,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僵化。为减少错案的发生,有必要对口供的获取与审查进行规制。强化检查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内外合力监督取供行为。同时,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助力法官全面审查庭审翻供,细化证据印证规则,以更好实现庭审实质化,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999.
李桡  吕红蕾 《法制博览》2022,(30):20-22
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促进经济良好有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是民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实践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伴随着《民法典》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得到了更好优化,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会以《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进行全面且系统的评价与解析。旨在说明《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对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并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000.
王新宇 《法制博览》2022,(4):121-123
在版权产业和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市场环境下,著作权转让和进行交易的数量逐年攀升。但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对于著作权转让的规定有所欠缺,著作权重复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层见叠出。为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维护知识经济交易的安全稳定和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应当构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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