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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自古以来,国人理想中的社会都是“和谐’的社会,而‘‘无秽则是其最首要的条件。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大同世界,道家的“小国寡民”,各家各派心目中的理想王国,尽管所描述的互不相同,但最基本的精神却高度一致,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于人之间,安宁无争、和睦融洽的景象。  相似文献   
112.
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即部分实体法上的权利缺乏适当程序回应的难题。商事纠纷中存在的公司登记及变更股东名册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大量非讼事件,如果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难以达到良好的裁判效果,目前就已经造成诉讼难以启动,或者启动以后无法展开,或者诉讼过于拖延,难以确保交易效率和交易秩序的维护等问题。应厘清此类特殊商事纠纷非讼性的特点,逐步推动建立商事纠纷特殊程序制度。值此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事纠纷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等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该种程序制度的基础与框架,再由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对具体纠纷事件所适用的程序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13.
田云鹏 《法制与社会》2011,(35):263-266
中国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刑事诉讼的制度逐步完善,其中包括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建设,到目前为止,对于某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我国三十余年的法制建设中已经基本完善,但是,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还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甚至经常发生,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存在不少缺陷,具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相对于侦查起诉一方受到了很大限制,这与中国法治的传统思想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114.
在行政司法合一的社会制度中,官方取证的职权意识强烈,刑讯逼供、亲属相隐等取证意识随之形成,在息讼、畏讼状态下,民众证据意识缺失。这些观念以传统文化的形式得以保留,并对现代中国仍然产生重要影响。现代中国诉讼制度中职权主义证据意识仍然具有影响力,厌讼意识和法律的缺失共同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为此,必须从立法和公众意识等方面,强化证据观念,对传统证据意识进行批判地继承,以期促进法制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115.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学校、教师因过失和教学无能而被推上法庭的案件,并受到普遍关注。鉴于我国法院对“误人子弟讼”案件的处理态度,我国教师和学校正面临着因“误人子弟”导致的诉讼的威胁。文章介绍了国外司法实践对“误人子弟讼”案件的处理态度,并就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做了分析,以期我们的学校和教师能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相似文献   
116.
中国古代死刑适用是在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中进行,而这种法律文化对死刑的适用具有制约的作用。中国古代死刑在适用原则上是慎刑,这与中国古代认为“人命至重”有关。同时,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受到三个方面文化因素的制约,那就是“天人和谐观”、报应观、“无讼”的盛世观和仁政观。为了应以上原则和文化的需要,中国古代在死刑适用上创制出对死刑案件的分类,进而对不同类别的死刑案件分别对待。这样构成了中国古代特殊的死刑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   
117.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昕 《中国司法》2006,(4):65-69
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在公力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调解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权…  相似文献   
118.
自中国启动法制现代化事业以来,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主体意识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但无讼意识仍然存在于人们的脑海里,挥之不去,与法制现代化事业形成了一种张力.一方面无讼意识阻碍了法制现代化事业的推进.另一方面,当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发生冲突而无法调和时,人们规避制定法转而诉诸自己所熟悉的乡规民约来解决身边的纷争.这时,无讼意识实际上起到了一个促进民间法向国家制定法融合和转变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9.
在闽南地区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千金难买好厝边。”其中,“好厝边”是“好邻居”的意思。早在2007年,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就探索创建“无讼社区”,建立“好厝边会所”,开始了将闽南邻里友好传统文化与现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的早期探索。2017年,在“好厝边会所”的基础上,“好厝边”多元解纷平台上线。  相似文献   
120.
儒家讲求和谐与中庸主义的哲学思想,促成了无讼法律意识的形成."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追求和一般民众的普遍法律心理,也是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基层组织系统自我调节的必然结果.臻于无讼之境,无疑支配着司法官实际的价值判断他们需要经常地绕过成文法的规定,而专注于从事无讼的宣教和纠纷的调停.但是官方的"无讼"与民间的"健讼"又存在着现实的矛盾,司法官既不可能绝对地消灭诉讼,就只能采取务实的态度,以儒家伦理为基础,通权达变,审时度势,司法实质上又是司法官通过"寓教于审"、"寓教于判",追求"无讼"和"少讼"目标的过程,最终期望达到社会和谐与司法衡平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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