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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程序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衔接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也实现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讼化。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无先例可资借鉴,加之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固有思维方式和审判定式,致使对该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存有诸多意见。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为中心,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判实践中的问题,重点就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法律属性、申请主体的范围、法院的管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裁定的作出、收费的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2.
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司法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讼"话语与民间"健讼"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差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古代王权主义秩序情节下对于社会和谐追求的困境与问题。 相似文献
173.
在对于古代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中,厌讼似乎成了不言而喻,人人皆知的特征,成了广为认同的一种概括。然而,如果我们放弃用当今理论或术语去剪裁古代社会的做法时,会发现对诉讼的规避完全是文化、制度、经济等社会客观因素造成的,中国古代民众在心理上并不"厌讼"。 相似文献
174.
175.
调解指纠纷发生后,由第三者主持,依据社会共识和一定的规范,进行劝解,促使发生纠纷的人协商解决争端。①调解是中国自古以来化解民事纠纷的基础性措施,具有传统性与制度性两大特点。称其传统是因为:调解不但在中国古代社会普遍适用,而且其并未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的终止而消亡,直到当今,调解依然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并被广泛用于解决民事纠纷。所以,其符合 相似文献
176.
177.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追求。7月24日,由《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司法的社会责任—以打造‘无讼社区’为研究视角理论研讨会"在厦门举行,来自全国30多家法院的代表和数名学者在会上论道"无讼"、畅谈司法的社会责任。现摘取 相似文献
178.
郝振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2):96-104
基于解决自身逻辑性矛盾及适应现代法治理念的需要,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非讼事件程序法原点的德国非讼事件程序法在实施百余年后于2008年9月19日经历了第一次全面修改。它虽然维持了职权主义基本构造及简易、迅速的特点,但在非讼事件程序法典的体系化及强化关系人的程序保障上着力很多。改革后非讼事件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进一步得到扩展,成为与民事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程序。这对我国民事程序多元化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79.
古代巫蛊之术乃杂糅盟诅、仙怪、道家、谶纬而成。隋唐时期,宗室官僚敬事鬼神,笃迷厌胜的左道信仰观念,成为刺激了巫蛊犯罪大肆泛滥的直接动因。司法实践中,巫蛊、厌魅行为交错丛生,史籍常以巫蛊、厌蛊等概称。在司法检验层面,厌魅者破坏偶人、书写符谶,法司易于勘察取证。相比之下,关于蛊毒的勘验判断显得较为困难。晚至隋唐之际,似尚未出现确切的蛊毒司法勘验标准。 相似文献
180.
李先利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4)
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如实回答”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义务,阐明了“如实回答”在刑事讼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法律中相应规定不完善,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