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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4,(1):64-64
<正>特殊管理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就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国有股在融资过程中始终能够保有最大的决策权和控制权,通常是将公司股票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种,二者拥有同等的收益权,但具有不同的投票权。其中持B类股的股东,即原始股东(创始人股东)的股票具特别投票权,包括董事选举和重要公司交易表决权,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原始股东的控制力。这种做法既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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