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58篇
  免费   0篇
工人农民   8篇
世界政治   10篇
法律   139篇
中国共产党   24篇
中国政治   38篇
政治理论   6篇
综合类   33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2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3篇
  2018年   1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10篇
  2014年   23篇
  2013年   33篇
  2012年   24篇
  2011年   10篇
  2010年   18篇
  2009年   21篇
  2008年   19篇
  2007年   9篇
  2006年   7篇
  2005年   8篇
  2004年   21篇
  2003年   15篇
  2002年   15篇
  2001年   11篇
  2000年   2篇
  199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5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首创汽车销售适用双倍赔偿 去年3·15前夕,周瑞生在审理一例因购买汽车而引发的赔偿案中,大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成为因汽车消费存在欺诈而适用消法双倍赔偿的全国首例。  相似文献   
22.
亚生 《学习月刊》2009,(17):52-54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房契约.先后交足了近38万元购房款.可事隔一年后兴冲冲准备搬进新居时才得知.房子被开发商“一女二嫁”.卖给别人了。购房者依照《消费者权益法》,以开发商合同欺诈为由.请求“退一赔一”.但没得到支持,而以《合同法》索赔,他能获得双倍赔偿吗7  相似文献   
23.
白峻 《法制与社会》2010,(11):51-51
本文以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和谐运作为视角,就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24.
陈媛 《法制博览》2014,(2):38-40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冲突而饱受争议,这些冲突的存在表明我们还未能把握该制度的根本性质,因而不能很好地解释冲突产生的原因。从公私法划分、民法基本理论以及法律部门归属的三个方面予以分析,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属性,通过与民法制度的层层剥离,发现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存在着天然的契合,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并最终得出结论: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于经济法范畴。  相似文献   
25.
陈北元,长期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为齐二药、甲氨蝶呤、三鹿奶粉等事件受害消费者的代理律师。他曾三次上书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国家质检总局,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断向媒体呼吁建立该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26.
王界凯  郭如谨 《求实》2001,(7):53-55
行政赔偿求偿权是国家行政赔偿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现已实施的国家赔偿法 ,已对这项行政救济制度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但是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 ,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 ,诸如行政赔偿求偿权的对象、范围及其条件 ,仍需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27.
法国公证人有悠久的历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证制度。目前,法国共有7800名公证人,4千多公证人事务所,相当一部分事务所是合伙制事务所。为维护公证行业信誉和社会秩序的平衡、稳定,保证公证人的赔付能力,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建立了完善的公证责任赔偿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28.
我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而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体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29.
今天,天津市律师协会代表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举行签约仪式,正式签署《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这是关系全市广大律师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机制的正式启动,标志着进一步深化我市律师工作改革,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又取得重大成果。在此,我谨代表天津市律师协会对两份《协议书》的正式签订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关心、支持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以及应邀到会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相似文献   
30.
孙静 《人民论坛》2012,(23):108-109
惩罚性赔偿制度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制度,故其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就不限于受害人的损失。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只解决了有没有惩罚的问题,却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其惩罚力度的不足、适用情形的严苛,极大地削弱了惩罚、惩戒及示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