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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李凌旭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32-37+51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真诚悔罪情节有其特定的内涵、特征以及理论来源。本罪中真诚悔罪情节的适用之所以会发生异化,它主要是由认定真诚悔罪的主体多元化、启动认定真诚悔罪的程序差别化、认定真诚悔罪的标准表面化、认定真诚悔罪的程序简单化等所导致的。有鉴于此,应通过认定真诚悔罪的主体单一化、启动真诚悔罪的程序全面化、认定真诚悔罪的标准本质化、认定真诚悔罪的程序集成化等,最终实现其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102.
我国犯罪率整体呈上升势头,而缓刑、无罪率增长缓慢,造成入罪与出罪不相称的情况,这表明在刑事立法扩大的背景下,司法工作没有很好地执行“严而不厉”的谦抑性方针。实务中有过度依赖“但书”而忽视法定出罪事由与超法规的出罪事由的现象。对于轻微犯罪,要重视程序的制裁性。对于实质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坚决适用不起诉制度。要谨慎认定累计犯,尤其是环境犯,因为根据边际效用曲线,对环境污染主体的要求并不能过于苛刻。司法谦抑本质上是要遵守调和的基本立场,即以司法为调和的工具,充分发挥司法定量的影响力,减少刑法扩大化带来的危险。 相似文献
103.
刘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3-59
我国污染环境案件司法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仍存在行政违法与环境犯罪界限模糊、案件移送程序不畅、证据转化规则模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乏力、案件信息无法有效共享等问题。应通过明确污染环境罪在刑法层面上的保护客体、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健全证据转化规则、强化检察监督效果、畅通案件信息共享渠道等方式探寻污染环境案件行刑衔接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04.
余越洋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74-79
在损失范围的划定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应同时具备经济性与必然性。在损失数额的计算上,将行为人获利数额推定为实际损失的传统观点存在误区,只有客观可归咎于行为人的法益侵害结果才能计入损失数额。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在区分不正当获取行为与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营收是否显著减损,以及行为人获利是否超过权利人正常营收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以此贴合权利人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05.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33(3):54-62
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治理近年倍受关注,当前环境犯罪追诉仍举步维艰,原因在于:立法不足,导致刑事司法力度受限;侦查取证和鉴定困难,导致有罪难究;"两法"衔接机制不畅,导致以罚代刑;打击环境犯罪专业力量不足,影响工作效率等。从运筹学角度,未来的环境犯罪治理方向是:以预防和控制为先,防止形成严重后果;完善刑事立法,为打准打实提供有力司法依据;破解侦查取证难,树立打早打小预防性司法观;加强"两法"衔接,打击犯罪与恢复性司法并举;重视专业力量,提升现有环境司法力量专业性。 相似文献
106.
持有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原理是行为对法益的抽象性危险。《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不满足持有型犯罪的基本特征:"持有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存在对法益保护原则稀释。究其原因,在于宏大反恐背景下对于安全价值的过度倾斜。罪状中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义不明确以及本罪的"恐怖主义活动"属性,导致了实然上规制范围的非理性扩张和制裁程度的加重。基于法教义学的叙事逻辑,在我国现实的刑事立法下,理应对本罪的处罚边界进行规范性限缩,具体路径包括: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解释、"正当目的"的出罪机制以及"最后适用性"的潜在限制。 相似文献
107.
108.
在司法实践中,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坦白、认罪认罚、再犯、运输方式、运输起点、案发地点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是否被判处死刑具有影响能力;查获毒品种类、查获毒品数量、主体身份、毒品流通、国际贩毒、运输方式、运输次数等因素对毒品运输行为人的死刑执行方式具有影响能力.但是,查获毒品种类的因素影响能力被毒品折算过程稀释而... 相似文献
109.
何丽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1):66-68
袭警罪中的“暴力”不仅包括直接对人暴力,也应该包括间接的对物的暴力,但对物的暴力应该限制在危及人身安全范围的物;成立袭警罪必须以合法执法活动为前提,但对于程序瑕疵的执法行为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警察执法不规范招致的侵害应该成立袭警罪;根据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对比、辅警的职责定位方面分析,辅警应该作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而受到保护;对于犯罪分子在追捕过程中的拒捕行为,成立袭警罪;暴力与威胁并存的情形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0.
贾园园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2,(1):54-57
当前我国网络虚假广告持续暴涨,但由于虚假广告罪自身法律规定滞后性,加之网络时代刑法本体元素的发展,出现刑法介入明显不足、虚假广告罪认定困难,“以罚代刑”的现象。因此,当前优选路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指导下,以合理的扩张解释为前置路径,破除虚假广告罪适用窘境。待时机成熟后,启动虚假广告罪网络化修正,完善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打破虚假广告罪在网络时代的适法尴尬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