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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作为公司的重要投资者,利益却经常受到侵害,根源在于其被排除在公司系统之外。因此,债券持有人有必要介入公司治理,对公司有关债券的经营和业务进行监管,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债券持有人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公司债券受托人制度。我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14日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两种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债券持有人据此参与公司治理仍有困难。因此,协调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且创建一种合理的介入机制对于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本文在全面、深入分析债券持有人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债券受托人制度务自的优势而缺陷,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针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具体程序、债券受托人的资格和责任以及两种制度的配合机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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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所承担的在投资过程中小心慎重、考虑周全、尽量避免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标准应为专家注意义务。我国现有立法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应在相关立法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受托人承担谨慎义务的标准,投资多样化的要求,受托人投资时应考虑的因素,受托人投资的程序性要求,降低投资成本的要求,风险的防范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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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职务解任不仅是受托人变更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它承载着特殊的法律救济功能。从解任的制度价值、社会效果以及委托人选定受托人的实际情况等角度看,受托人职务解任条件应采取宽松化的思路,即在受托人管理能力低下、业绩平平等无过错或非重大事由等情形下也可以解任受托人。在信托当事人或关系人中,除受益人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外,委托人、信托监察人甚至共同受托人也都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法院在决定是否解任受托人时,应当着重考察信托受益人的意愿,而不是考察委托人的意愿或信托的实质性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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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宗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商事代理中的特殊情况,无法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相应规定,这不仅给我国外贸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也给外贸纠纷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诸多误区和困难.本文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剖析,并就所存在问题之解决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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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架构和运行的灵活性,决定了受托人具有天然的信息垄断优势。我国信托法由于采用绝对所有权制度,使得受托人地位始终无法得到明确,并且缺乏对受托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规制机制缺乏。笔者认为,破解这一窘境的良策在于有限度的承认双重所有权制度,同时完善受托人任职资格的负面清单规定,强化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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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法律地位是确定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理论前提。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履行其职责。破产管理人由于过错而违反注意义务的,应当与破产企业一起对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进行风险性商业决策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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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3):79-83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制度,其法律本质是信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信托结构的安排上采取了类似日本的“一元信托”模式,但又具中国特色,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地位。我国学界有观点认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信托法意义上的共同受托人。笔者认为,无论从共同受托人的构成要件上,还是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特征上来分析,二者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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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姜鹏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5,(5):72-75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权利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将会是最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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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是指国债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种以国债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国债回购中的委托理财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资金或国债委托他人管理或委托他人进行回购以获取收益的行为。以国债回购方式进行委托理财曾经是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最常见的理财方式之一,其操作方式一般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和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