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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受贿罪被判入狱的四川成都高新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原主任温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忏悔服刑期间总有服刑人员用别样的眼光看待我,甚至还有言语上的伤害。”  相似文献   
92.
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去年年末被执行枪决。曾锦春涉案金额达数千万之巨,曾被称为“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以下是他在狱中的忏悔(有删节):  相似文献   
93.
2010年4月13日,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间,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  相似文献   
94.
《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利用影响力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名补充规定(四)》中,又将这种犯罪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对于打击腐败,加速我国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笔者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原因阐述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进一步概括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法律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内容。  相似文献   
95.
海一笑 《廉政瞭望》2011,(10):40-41
同样是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和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贪贿上亿元相比,芜湖市原副市长刘建国受贿70余万元被判11年后,竟然受到一些网民的同情,有人甚至称他为清官。而刘建国也一直在叫屈,称多项指控无罪。  相似文献   
96.
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交办、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的忻州市商务局原副局长栗玄政受贿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由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栗玄政,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原平市子干乡子干村人,曾任忻州地区外贸粮油  相似文献   
97.
英国学者沃尔顿有句很经典的话:这个世界凭理智来理解是个喜剧,凭感情来理解是个悲剧。这话真是精辟,一针见血。人,作为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是有感情也有理智的,要时刻用理智驾驭感情。否则,一旦感情之水决堤,便将自食其果。刘奎就是这样的一个  相似文献   
98.
《先锋队》2011,(3):45-45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原市长谭灯耀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谭灯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相似文献   
99.
薛新红 《人民论坛》2011,(7):124-125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其犯罪手段表现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争议。研究认为以后的立法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贿赂的范围当中,或者是对贿赂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事后受财行为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可以用分解比较法或综合分析法来区别人情往来和受贿行为。  相似文献   
100.
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刑法第163条对于“公司、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而且包括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就其属性来讲,它是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故应当将其列入公司、企业的范畴。 一、从我国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已经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公司法在第九章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首先,从其法定含义来看,《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第二,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可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从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的关系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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