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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刑法修正案》(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其他单位”规定为: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对村级党支部是否纳入“其他单位”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试就村级党支部的法律属性和其成员受贿犯罪的认定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222.
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受贿1亿多元人民币,日前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姜人杰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期间,分管苏州城建、交通、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同时兼任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常务副总指挥、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和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等职。 相似文献
223.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涌现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贿赂之后,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或者其他公益用途,由此于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出现了"赃款去向决定论"的论调.文建茂受贿案是典型的一起因赃款去向影响行为人最后定罪量刑的案件,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学界都曾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与反响。本文以本案为切入点,对受贿罪的赃款去向问题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问题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24.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爱东,男,1957年8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东营办事处主任,住东营市东营区辉煌庄园25号楼西单元2楼西户。200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东营市公安局 相似文献
225.
226.
2010年6月12日,在即将到监狱劳改的重庆市涪陵区水电局原副局长陶程,痛哭流涕地写下了千言悔过书。这位昔日的处级干部,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沦为阶下囚。 相似文献
227.
一、事后受贿之界定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 相似文献
228.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区建设局局长,在开发一房地产时,王某采取定向议标等方式让某房地产开发商戴某的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承建权。在工程完工时,王某向戴某索要房屋一套,戴某为了感谢王某在工程招标中的帮助,即把一套面积为89.86平方米(当时价格为11万余元)房屋的 相似文献
230.
唐代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唐律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责任的"监临主司",并在法定刑上加重处罚。普通官吏不是受贿罪的主要主体,处罚也相对较轻。明律中的受贿罪则不再特别强调"监临主司",而是对所有官员不加区分地定罪量刑,实际上加重了对普通官吏受贿罪的处罚。通过唐明律的比较可以看出,唐代立法者对于官员受贿罪的打击是有区别的,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宽严适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