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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932.
邹志宏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8-61
受贿案件侦查效率低,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行贿、受贿双方因利害关系而难以突破其口供;二是证据单薄;三是在构成案件方面,有些难以查证,且容易被侦查人员忽视。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受贿案件时:第一,要运用好坦白免责政策;第二,在立法上要明确“贿赂推定”制度;第三,要全方位收集证据,尤其是有关构成要件的证据。 相似文献
933.
934.
周雪艳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颁行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受贿的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前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好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定为受贿罪。笔者在此提出了问题——什么样的约定才为本罪成立的要件?为此进行了历史和现实的反思,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935.
何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6):21-23
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境原因主要表现为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往来馈赠、业余交往、内部制约、媒体监督等缺乏必要而细致的规范。要消除贪污受贿犯罪 ,必须从消除原发性情境、监控过度性情境入手 ,抑制贪污受贿的利益驱动 ,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 ,加强舆论监督和有关制度建设 ,实行关口前移 ,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936.
索贿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分析了索贿的含义,并对索贿是否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的共犯与身份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37.
受贿犯罪的认定与预防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比较和分析我国和世界各国关于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基于法律之规定,从刑事和非刑事化诸方面探究对受贿犯罪的预防控制。就受贿犯罪的根源说,更需要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建构这一体系。 相似文献
938.
李国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46-48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939.
940.
【裁判要旨】商检徇私舞弊同时受贿的,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除刑法有明文规定以外,对牵连犯的处断一般应当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而非从一重处断,行为人实施商检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行为,同时索取或收受贿赂,充足渎职罪和受贿罪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充分评价两个危害行为,而从一重处将导致同类案件量刑不平衡,轻纵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注意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