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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我国刑事审判中罪名变更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也存在程序上的许多弊端。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罪名变更制度的价值,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对象,法院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得加以变更;赋予法院限制性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利;设置对被告人的“告知防御”机制。 相似文献
992.
自1994年我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劳动力市场化的减震器阶段。在此阶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柔性强制缔约制度为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减轻了阻力;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化的调节器阶段。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刚性强制缔约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雇佣形态。当前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劳动关系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器阶段。在此阶段,刚性强制缔约制度凸显其存在的理论困境和实施难题,需要用"法定变更论"来替代"强制缔约论",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改良为劳动关系稳定性和灵活性平衡发展的制度。 相似文献
993.
行政区划调整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之影响体现在其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仅对“情势变更”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缺乏指导意义.本文将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即情势变更能否事先约定及情势变更原则在纠纷产生后的适用和救济,来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994.
情势变更的适用关键在于理解"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事实及其变更程度。传统四要件中的"显失公平"难以界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歧较大,必须通过司法解除或变更合同过于僵化。十分必要设置对价失衡的"合理限度",限缩解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增设"再交涉义务"要件,以及放宽司法解除或变更合同程序要件。 相似文献
995.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996.
比较法视野中的公诉变更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5):50-54
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矫正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保证法院的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对公诉变更制度作明确规定,并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公诉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997.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这目的的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仅仅是订阅了合同而没有实行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因此,履行合同铁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相似文献
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6):79-8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1号现公布《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2012年5月1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999.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不可抗力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1000.
林芝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86-88
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三种罪名在司法实务中极易混淆.文章通过相关案例,从主体上、主观方面、客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借款增资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明确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在立案追诉上的条件,以及该罪的刑事适用变化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