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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必要措施是"通知-删除"规则实现制度价值的关键环节,其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明显变化:措施种类从简单删除升级为综合性必要措施,同时通过司法审判逐步增加了对必要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要求。这些变化使必要措施更加完善,但也由此带来措施种类恣意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加重及自治空间不明确等隐忧。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必要措施的价值定位,根据比例原则分层级制定必要措施的实施意见,同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预留自治空间,充分发挥其自治能力。  相似文献   
972.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制“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据此,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入罪三要件。虚化乃至消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实质要件的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其结果导向只能是已被立法者所摈弃的“收受礼金罪”。“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构成要件表明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基于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协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基准。  相似文献   
973.
974.
万勇 《法商研究》2021,38(6):184-196
为了解决所谓的"价值差"问题,《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责任由权利人变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将"通知—移除"规则改为"通知—筛除"规则.欧盟的这一立法极具争议,被认为存在侵犯基本权利、损害竞争与创新等问题.美国也曾试图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但因受到互联网企业的强烈反对而终止.中国应着眼于提升本土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能力,审慎对待"通知—移除"规则的改革,暂时不宜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  相似文献   
975.
黄晓云 《中国审判》2021,(13):34-37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中国互联网司法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  相似文献   
976.
高扬 《北京观察》2017,(7):44-45
北京市机动车管理应加大改革力度.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尽快构建以经济调控方式为主的政策机制,推动机动车拥有和使用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  相似文献   
977.
杨琳 《重庆行政》2015,(5):47-48
党中央、 国务院提出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培育国家竞争优势,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寻找区域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大战略举措.它的建设为重庆等沿线地区带来了与国际互联互通、开放交流共融的重大机遇,也为沿线地区的发展和区域治理绘制了崭新的蓝图. 如何乘势而上,将机遇转换为新的经济增长优势,作为内生动力的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将是其中的核心因素."一带一路"的完成需要汇聚天下英才,特别是一大批来自其他国家人才的积极参与. 重庆要把握这一新形势,努力聚集一批熟悉国际规则,专业精通,具有融通中外能力的高层次人才,要重视并充分发掘他们的潜力,支持他们成为重庆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促进者;要鼓励他们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为促进重庆繁荣发展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相似文献   
978.
《学理论》2015,(34)
本文以香港甚嚣尘上的"占中"事件为研究案例,以美式或西方式民主输出为主线,分析研究"占中"事件中以美为主的国外势力的渗透与操控,审视并思考西方国家尤其是霸权主义国家美国作为此次事件幕后推手的实质意图,探讨其以"民主"旗号干涉别国内政行为的欺骗性和虚伪性,从而来论证"占中"事件的非法性,为坚持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法制建设提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979.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经过漫长时间的累积,我国公民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意识逐渐增强,调解制度也渐渐成为了我国公民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典型的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审案方式,该方式重点强调审判与调解需要相互结合,而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则将调解作为主要解决方式.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1982年试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2002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接连颁布两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制度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办法,为后来调解制度正式确立奠定基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目前,先行调解制度尽管有了立法上的支持,但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本文对“先行调解,”的内涵、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80.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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