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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陈宁 《工会论坛》2006,12(1):15-16
本文就职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在国际国内实施的现状及各种持股方式的弊端进行了简要分析,探讨了在中国企业实施职工持股制度与信托相结合也就是职工信托持股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实施这些方法的政策建议及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712.
信托与证券混业经营的危害是破坏了政府信誉 ,增加了金融风险 ,加剧了泡沫经济。混业经营形成了资金的体外循环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解决混业经营问题 ,政府要参与强制进行分业 ,要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法律的手段。要从法律角度界定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关闭条件、债权债务关系等。分业后重组的证券部 ,要按股份制的模式进行改造 ,组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713.
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信托法比较简约 ,多原则性规定。因此 ,对于信托制度的许多问题 ,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也有可质疑之处。我国信托法应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并完善公示制度 ,妥善平衡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14.
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715.
特定目的信托是资产证券化架构模式之财产制度安排,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学界对特定目的信托的性质缺乏正确解读,无人论及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原则。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须贯彻区分原则,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关系;同时必须以信托合同有效成立且拟证券化的资产发生信托移转为条件。我国“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违背特定目的信托设立之区分原则。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原则在我国之贯彻,远期目标是单独立法,近期则为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716.
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层融资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行为。MBO是LBO(LeveragedBuy-Outs)即杠杆收购的一种,当运用杠杆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时,LBO就演变为MBO。  相似文献   
717.
陈贵阳 《前沿》2002,(5):60-62
信托与行纪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 ,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我国学界对于二者并未作严格区分。本文通过对二者在概念、法律构成、财产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方面的比较 ,弄清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这对于我们更好的掌握和运用信托这种制度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718.
共同受托人是指在同一信托中共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共同管理或处分同一信托财产的人。共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共同受托人之间对信托财产的关系类似民法上的共同共有的关系。法律规定共同受托人原则上必须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它只是受托人应共同遵守的义务,对第三人是没有拘束力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共同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但还不够具体,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共同信托人连带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以固有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但如果委托人或受益人等对信托事务进行干预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受托人可以相应免责。  相似文献   
719.
论表决权信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梁上上 《法律科学》2005,23(1):83-90
表决权信托作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是美国公司法上比较活跃的制度。但是 ,它的命运经历了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的过程。表决权信托的成立要符合三个要件 ,即采取书面形式、不能超期并进行登记、公示。通过对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及受托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析 ,对表决权信托的构造进行了深入研究 ,并首重分析了事实上的虚假表决权信托。针对表决权信托的特性 ,我国应通过适当立法途径建立起相应的表决权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720.
任晓 《行政法制》2006,(1):25-27,30
一、引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的责任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在这一规定的指导下,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投资主体营运、多方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框架。这一框架中各个环节的层层推进,正是体现了国有资产从政府控制到企业运作的步步转化,每推进一个环节,就越推进市场一步。其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因其作为政府与市场的“接口”而具有核心与枢纽的地位,相应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其上一层——级政府和下一层级——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更受关注。关于授权经营公司与其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几乎不存在争议,学者们达成了普遍一致的认识,两者的关系为一般的市场主体之间控股、持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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