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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扩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敏洁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5(2):49-51,56
随着中国加入WTO ,过于狭窄的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不能适应WTO形势及其相应规则的需要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当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非是无限的 ,应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从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扩大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四方面做起 相似文献
153.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的具体程序,导致不同的法院各行其是。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鉴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关我国对《纽约公约》义务的履行和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对其具体程序做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54.
翁春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62-70
行政诉讼中企业性质审查和认定的问题缘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渡期,本文以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诸多“红帽子”企业为基础展开论述;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审查认定企业的性质,无论是基于诉讼手段的选择还是诉讼结果追求的目标,均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充足的依据;行政诉讼中的企业性质审查认定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矛盾,而且与民事范畴的确权之拆迥然不同,二者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结束了国家侵权完全免责的历史,成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上的一座丰碑。但十年来的国家赔偿实践,使我们对国家赔偿有了一个全新审视的基础,其中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是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将间接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从立法目的、赔偿性质和主权在民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推动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6.
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相似文献
157.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比较突出,本文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加以研究。进而提出审查判断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8.
159.
160.
刑事追诉的范围不单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还应包括本案中牵涉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机关已立案并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降格作行政处理的特殊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对侦查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代表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触犯刑律的办案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