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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数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小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9,(2)
对同种数罪不必实行数罪并罚。其理由一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不少条文将实施同种数罪的行为,作为对该性质的犯罪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并相应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二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绝大部分针对同种性质犯罪中各具体犯罪的数额、情节、后果、次数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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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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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1):39-40
《刑法》第 6 7条第 2款“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性质的规定还不尽完善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所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犯罪的性质与涉嫌的罪名或被判刑确定的罪名是可以相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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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2020年《社区矫正法》的实施,缓刑制度的适用广泛性逐步提高,判决缓刑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在司法实务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空白所引起的问题,如本文所讨论的漏罪重审后能否二次适用缓刑及二次缓刑考验期是否应当折抵等。本文紧扣实务难点问题,运用法理分析办法,就上述问题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得出应当在实质审查后允许二次缓刑及考验期折抵的观点,并就法律法规完善、司法观念转变、职能部门合作等方面提出针对缓刑考验期折抵问题的妥善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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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106-108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时漏罪进行追诉,是一个新的完整的诉讼过程。那么在侦查过程中,案件达到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对在押犯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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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早已有相关的论述,但是十八周岁前后年龄阶段犯罪的量刑问题仍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有关的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应的量刑制度,但是量刑制度与量刑的原则和要求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对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和不同种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有不合理之处,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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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狱在押罪犯漏罪是指监狱在押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所没有被发现的犯罪行为。漏罪是罪犯在监狱外所犯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没有查处在押罪犯漏罪管辖权,需要移送其他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漏罪的移送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行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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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即有漏罪。由于缓刑考验期已满,对于是否撤销缓刑,是否对前罪和后罪予以数罪并罚,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文章试图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