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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唐律对“殴”限定了手段,且有时预设为互殴场景,并不等同于单纯的击打。比较“拒捍”与“拒殴”,可知“拒殴”也不是单纯的防卫,而含有积极加害的主观因素。这些结论应用于律中涉“殴”的一些条文,可见以往学者所以为的某些正当防卫条款,其实预设的是互殴情形,本与防卫无关。对于这些条款中看似不符合正当防卫精神的规定,不必基于正当防卫理念迂曲解释,而应对于其中涉及刑罚减免的规定,给出正当防卫之外的理由。  相似文献   
112.
邵方 《法学研究》2007,29(1):117-124
唐宋法律中的儒家孝道思想对西夏中后期颁行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影响深刻,主要表现为同居共财、亲属相隐及依服制定刑三个方面。西夏仿效中原政治制度、儒学盛行、社会以孝为美德以及家庭亲属关系完备是其接受这种影响的主要社会原因。  相似文献   
113.
唐律把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吏治立法的重点 ,对其作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 ,内容详尽 ,刑罚严峻 ,恩威并施 ,赏罚分明。现行刑法与之相比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还缺乏严密性、细致性。  相似文献   
114.
唐律误杀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晓林 《法学研究》2012,(5):198-208
唐律中的误杀指行为人因其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符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误作为一种非故意而予以宽宥的形态在唐以前已非常固定,在唐代及后世文献的记载中没有实质变化。《唐律疏议》中误共出现190次,涉及到46条律文,其含义均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及责任形式。唐律中的误杀可分为起因于劫囚、窃囚、盗、斗殴、谋杀,以及疏忽大意所致的误杀六类。全面解析律文所列的具体误杀行为与刑罚的对应关系是研究唐律误杀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5.
谢红星 《北方法学》2012,(2):110-120
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16.
法典规范着社会的运行秩序和等级秩序,它以显性的方式规定着社会伦理和生活习俗中的隐性内容,而其中对不同对象处罚的差别则反映了其社会地位的差异。因此从唐律对男女的同罪不同罚的律条中,我们可以考察男女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差异,进而考察当时社会性别观念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17.
唐律中的受贿犯罪可概括为受人财物而为请求、因公事而受财和非因公事而受财三种。与现行刑法相比,调整范围上,唐律因将非因公事而受财的行为犯罪化而更宽;规范体系上二者各有优劣,但唐律总体上更严密;处刑上,唐律具有刑罚重、评价因素全面等特点。唐律的这些特点对当代刑事法律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18.
119.
商鞅变法是秦国在商鞅主持下对其礼法体系进行的大规模改革。在相关语境中,法乃国家之基本方略、大政方针。商鞅不可能将这种层面的"法"改革成为制度层面的"律";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形成并逐渐完善的秦法以促使百姓积极从事农战为主要目标,以刑赏为主要手段;而秦律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和规范,以赔偿或轻微刑罚为惩罚方式。在这一层面上,商鞅也不可能"改法为律"。汉王朝在萧何主持下借鉴秦法制定汉律之后,律成为历朝主要规范,人们习惯上也称其为法。长孙无忌等人误认为商鞅曾经改法为律,这是后世学者产生相同误解的根源。  相似文献   
120.
《北方法学》2018,(4):127-134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形式的影响可从义疏体、问答体、法律语言及图表规范等方面来思考。佛教传入中国后,为疏解经义,很早就向中国传统注疏方式学习,在其获得发展后反而以自身的"义疏"语词影响了《唐律疏议》的表达。对比秦汉律、唐律与佛教的问答体结构,可以发现《唐律疏议》的问答体结构与佛教更为相似。此外,相较于前代法律,明律的语言表达方式具有简洁性与通俗性,此固与其传播的内在需求有关,也与佛教因为传播教义的需求而在这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影响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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