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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刘晓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152-162
唐律中典型的“无罪”是一种法律评价结果,相关内容皆出现于“义疏”,表达的含义是针对特定行为人无具体刑种与刑等的适用。此种表述形式及其表意特征形成于唐代制作“义疏”的过程中,但与简牍秦汉律令所见相关术语仍有比较明显的渊源关系。唐律“义疏”中的“无罪”多用作解释“不坐”与“勿论”,意图在于“更新”甚至“替换”沿袭前代而来的立法语言,由此实现立法者的特定意图。“无罪”包含的理论旨趣说明立法者自发产生了针对行为人进行多层次评价的理论追求,但“义疏”中以“无罪”对相关术语的解释一方面以其表意为限度,另一方面也无法超越传统刑律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32.
33.
唐代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唐律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直接管理、监督责任的监临主司,并在法定刑上加重处罚。普通官吏不是受贿罪的主要主体,处罚也相对较轻。明律中的受贿罪则不再特别强调监临主司,而是对所有官员不加区分地定罪量刑,实际上加重了对普通官吏受贿罪的处罚。通过唐明律的比较可以看出,唐代立法者对于官员受贿罪的打击是有区别的,该重则重,该轻则轻,宽严适当。 相似文献
34.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法典 ,其内容博大精深 ,值得探索和研究。唐律中反贪立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密而不漏 ,在唐初整顿吏治方面卓有成效。作者在本文中就唐律涉及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阐述和评释 ,以期对当今的反腐倡廉能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35.
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是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曾获得很大成功,以致中国传统的律典不断颁行,持续向前演进。唐律是中国最优秀的传统律典之一,其中的疏议是对律文研究的成果,从中可以透视出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方法。中国传统的这一研究方法借鉴于传统经学的研究方法。这是一种专门研究儒家经典的研究方法,唐律的立法者借鉴了这一方法并运用在律文的研究之中。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中解释的主要依据有儒家经句、令格式、公理和专业知识等。它们都具有合理性、知识性和权威性,能起到解释依据的作用。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的解释成果可以分为有效解释和无效解释,它们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与现代法学研究方法有所区别,前者主要以训诂和考证为主,后者则十分多样,还形成了证明主义、怀疑主义、概率主义、证伪主义等学派。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至今仍有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36.
李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2):117-124
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本身并非奸罪,但律文将之视同奸罪定罪量刑,其与奸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律文将其与奸罪不殊对待。唐律中以奸论的行为包括三类:违法婚配而以奸论的行为;监临官司枉法娶妻、妾而以奸论的行为;维持非法的事实婚姻状态而以奸论的行为。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均侵害了法律所确认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刑罚适用范围与十恶的出入方面,唐律中的以奸论之行为与奸罪保持了基本的一致。 相似文献
37.
38.
将"法律体系"一词引入对唐律的研究值得商榷,比较"法律体系"与唐代的"文法""刑书",并分析"唐律"与"法律体系"含义的重叠和区分,认为应立足于唐律自身的逻辑关联方式研究唐律,唐律是以法律形式为关联方式构织的系统,可以称之为"法律形式体系"。 相似文献
39.
唐律在立法上全面贯彻"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立法原则.在礼制体系之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又是家喻户晓的道理,所以在唐代立法之中就对于老妇幼人犯罪的问题做出全面而又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40.
彭荣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1):49-53
《唐律》及其《疏议》对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其涵义包容之详尽、处罚分类之清晰,是中国历史上关于过失犯罪规定的最为光辉的一页。探讨唐律中过失犯罪的法律术语,也即过失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有关过失犯罪规定的特点。对我国现行刑法相在过失犯罪方面的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