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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42.
论《唐律》中的不作为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其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完备,影响及于古今中外.唐律中出现了大量的不作为犯罪,反映了当时立法水平的高度成熟性.唐律中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定,尽管带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对于严密法网,整顿吏治还是起着积极的作用,对于今天的立法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3.
以广东小悦悦事件为代表的众多见危不救行为,在全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关注。对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如果可以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注意什么样的问题成为当前刑法学界亟需解决的现实热点问题。本文试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以《唐律疏议》中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相关立法为切入点,并结合当今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并从犯罪客体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意见以及在立法中应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44.
陈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1):107-115
一百年前,孙中山先生担任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在南京成立,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随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中国学习西方法治的探索迈出了重要一步。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依然在法治道路上摸索前进,在这一进程中,法律传承已成为与法律移植并重的重要面向。接续传统以更好地走向未来,则逐渐得到了更多认同。为此,本刊特约请武树臣教授和徐爱国教授撰稿剖析中华法系的成因与发展历程,解读现代中国法律思想的渊源,并汇集青年学者关于传统法律研究的最新成果组成专题,以期推动对一百年来法治探索和几千年传统法律文明的讨论。 相似文献
45.
唐律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定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期间经过了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三个时期,在继受隋律的基础上创制出“老小及疾有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唐律把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两种,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分为三等.唐律还对限制刑事责任人进行了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行为主体或客体时的立法保护;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唐律承继并发展了西周以来矜老恤幼的立法理念,尽管并未改变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的本质,但为我国现代刑法增加对老年人刑罚减免内容提供了历史启示. 相似文献
46.
杨晓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7-10
在古代的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女性犯罪的法律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古代法律的性别观念以及女性的法律地位。本文主要就《唐律疏议》中涉及女性犯罪的罪名、刑罚及优恤的制度作了梳理与介绍,以从制度角度了解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47.
隋唐时期的律条尤其是《唐律疏议》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三从四德的宗法家族文化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汉族女性通过身份的变换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权利;同时期,在黎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作用下,黎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虽有所变化,但与汉族女性相比却拥有较多的自由的权利,且黎族女性一直是处于崇高并被人尊重的地位。汉黎女性权利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却殊途同归,都是通过女性让渡权利这条路径来实现,这也许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规律。 相似文献
48.
49.
数罪与更犯虽然都是解决同一人再犯罪的问题,但是二者略有不同.早在《秦律》就已有再次犯罪加重处罚的规定,但还未明确数罪与更犯.到汉代已经对数罪与更犯进行区分,规定了更犯的成立条件,到《唐律疏议》则规定地更为具体和细致.它规定了一般更犯和特别更犯(“三犯盗”),二者加重处罚的根据都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后,不知悔改,又犯新罪,罪不可宥.但在处罚原则中,前者是前罪和后罪累计并科处罚,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是一种限制加重;后者“三犯盗”则是升一级刑种,有时重于并科,这符合历朝历代都将“盗”作为镇压的重点,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财产安全,也是唐律重罚贼盗的措施之一.但亲属间盗窃不适用,体现了宗法原则对更犯加重原则的影响. 相似文献
50.
唐律中的"七出"并非忽视妇女利益的维护。相对于男子的自由休妻,"七出"可以为男子休妻划定界限,矫正任意弃妻之风,客观上保护了妇女的婚姻。唐律"七出"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禁止男子无故出妻,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的妇女。即便"七出"允许男子休妻,但同时又受"三不去"的限制,从而尊重婚姻生活中有功的妇女,并为弱势的、无助的妇女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