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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在劳动关系中运用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可以防止技术、经营信息被不正当利用,鼓励企业对技术、经营进行大规模投入,保护资本和技术。但不正确地运用竞业限制,却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同法权益,破坏人才市场和一般技术、经营知识合同法扩散。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812.
基于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对经济犯罪以数额犯进行规制的路径依赖,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也采用了数额犯为本罪的立法模式。立法对该罪仅规定了"造成重大损失"量的限制,使得司法实践操作混乱;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也是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突破传统的数额犯立法模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位为行为犯,并以数额作为出罪机制是解决现实困境的出路。  相似文献   
813.
梁春华 《法制与社会》2013,(24):117-118
《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在立法上尚欠完善,也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与指导案例,司法实践争议问题较多,造成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在司法上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14.
2011年发生的“高速不雅照”事件,引起了舆论关于“电子眼”与个体隐私保护的争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诸如非法窥视、监听、披露私人活动,非法收集、使用、公开私人信息,非法搜查、监视、监控私人空间等现象非常普遍,但人们更多关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制约和防范国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法治价值。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05年启动了立法程序,这种通过从政府掌握的私人信息的保护入手是一种重点突破的做法,立法内容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政府机关的规制上。  相似文献   
815.
对现代企业来讲,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它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为了鼓励创新,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应有作用意义重大。我国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简单移植了相关部门法的规定,没有很好依据刑法的基本原理,从刑法的特殊性出发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和处理,导致了关于该罪的诸多争议。从有力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角度出发,探讨该罪在罪过形式、定罪量刑标准、罪刑均衡等方面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816.
择业自由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设定的主要目的。在择业自由的视野下,竞业限制必须既合法又合理。判断竞业限制是否合法合理要考虑诸多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竞业限制在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同时,要兼顾人才的合理流动,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达到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1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大量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也因此激活了被称为"僵尸罪名"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保护的法益应为复数法益,主要法益为传染病防控管理秩序,次要法益是公共卫生安全。基于罪刑均衡原则,将该罪的罪过形式确定为过失并不会导致逻辑层面的不协调,反而更加合理。同时,由于该罪在适用中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紧密联系,且在司法适用中也经常出现交织,十分有必要厘清相关联犯罪之间的关系。另外,本次疫情也凸显了将"采取甲类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由于当前《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象仅限于甲类传染病,导致刑法规制的缺陷,加之与前置法《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的需求,有必要对该罪的范围及罪状予以修正、完善。  相似文献   
818.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益频繁的人才流动,造成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严重流失.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而引进竞业禁止制度.实践竞业禁止存在着两种争论.我国应尽快建立合理的竞业禁止标准.  相似文献   
819.
820.
李冠煜 《法学》2023,(4):46-62
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后,其保护法益、犯罪结构和罪量要素尚待进一步研究。这三个问题不仅密切相关,而且与归责目的、归责类型和归责要素相对应,从而决定了本罪的归责必要性与合理性。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价值倡导下运动员们的身体健康,属于真正的集合法益。本罪在整体上是情节犯,具体来说属于情节犯群组中的抽象危险犯。以促使行为对使用行为的作用力为分类标准,其不法行为可被分为精神推使型、直接推使型和强力推使型三类。“情节严重”仅限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本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无法容纳结果不法要素,故罪量要素包括行为不法要素和客观外界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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