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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秀水市场售假案中,法院认定秀水市场的开办者对其市场内的摊主的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试图通过对比秀水市场售假案与美国哈德罗克案的事实与依据,结合美国著名的索尼案、因伍德案和格斯温案以及其他案件的事实与依据,来详细阐释中国法院在秀水市场售假案中所作出的判决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972.
一、从几个商标事件重新审视商标第一个事件:娃哈哈商标案1996年"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出资入股到娃哈哈合资公司。2007年3月法国达能公司为禁止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愿出40亿元巨资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2007年5月宗庆后不顾一切欲抢回"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不难看出商标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甚至首要的资产。谁失去商标,谁就失去市场、失去利润 相似文献
973.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探讨——兼评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相对于现行商标法来说,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的规定相当于一次新的立法,但同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申请、认定、保护再到经营,地理标志有着很多的问题需要研究和法律调整,因此,在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相似文献
974.
案由:
2006年7月,某市所辖的区工商局在辖区内对某购物商场商品质量检查时,发现销售的某品牌服装涉嫌侵犯梦特娇服装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调查过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为由电对该服装进行检查,并邀请公安、电视台参加。 相似文献
975.
论商标功能的实现途径与反向假冒的危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ZHANG Bing-sheng 《政法论坛》2005,(6)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集来源识别、质量保证、市场开拓、形象塑造、商誉积累诸功能于一体。商标赖商品而存在,商品假商标以流通,商标功能的价值化凸显使商标超越了纯粹的标记性符号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财产形态。具有战略眼光的经营者不仅重视现实的经营利益,更关注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驰名商标的培育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其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反向假冒行为蛮横地割断了商品与商标的联系,盗用了他人商品的信誉,阻碍了他人驰名商标战略的实施,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理应被商标法禁止。 相似文献
976.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977.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在探索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地理标志保护是最佳选择。地理标志除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来源、保证品质、保护商誉、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期可以无限期等的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点外,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群体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优点正好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只要利用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其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就可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为挂靠政府部门的协会或其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不得影响在先权利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应允许非商业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978.
979.
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均是在市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特征与其来源地在自然、人文因素或声誉上的联系,而商标法对此不予以保护。欧盟以专门立法模式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处理在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当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时,欧盟除了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基本原则外,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前提,允许地理标志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有限共存,TRIPS协议规定的商标权例外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为共存方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欧盟正在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策略将其内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处理规范融入国际贸易法领域。欧盟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规则的细化和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80.
注册商标使用的判定因"未改变显著特征"的语义不精确而有或然性,进而影响与商标专用权确认、维持与保护有关的预期,助长市场机会主义.其实,"未改变显著特征"所蕴含的法律理念是,在理性、具体化的消费者看来,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具有相同的识别效果.该理念与定性比较分析405份裁判文书所发现的应判定为"未改变显著特征"的条件或其组合相互对应.判定"未改变显著特征"的基准类型是组合使用注册商标、增删关联元素、改变装饰元素、替换字体字形、改变元素排列方式或任意组合上述变化方式,且能够明确指代该注册商标并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确权裁判还认可同时使用注册商标与变化的商标标志.在形成"未改变显著特征"这一判断时,识别公用性关联元素、替代性关联元素与装饰元素应分别采用竞争必需测试、稳定对应测试与表达需要测试.相同识别效果的判断应衡量明确指代、消费者认知习惯与商标法秩序等因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