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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略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地理环境影响,交通闭塞,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国家法的调控无法触及这些地区的每个角落,但几千年来,这些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却有条不紊,凭借的正是其自身的风俗习惯即习惯法规范的调控。在当代中国,尤其在广大少数民族生活的地区,这种民间社会的习惯法规范在维护一地的社会秩序稳定及纠纷解决中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处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国家法的规定,在不违背国家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变通,以求纠纷的合理解决;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小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可以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加以调解,力求在国家法与民间社会习惯法规范之间达到和谐与平衡。 相似文献
992.
993.
产品销售者可以在经营过程中向公众介绍其销售的产品的商标等信息,但应注意在广告宣传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应在使用商标时,使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权利人与该产品的销售者之间产生混淆或误解,否则,其行为可能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从而因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9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电子知识产权》2010,(5):71-7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日前发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涉及面广,包括了4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3件著作权侵权案、2件专利侵权案和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通过对这些个案进行解析,并阐释相关法律问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参考作用,对相关社会公众则具有一定的导向和指引意义。 相似文献
995.
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为了纠正商标审查工作的不当,保证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设立的,与商标撤销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应将两种制度区分开来。另外,本文就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申请主体、宣告机关等问题剖析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96.
我国商标法只承认注册取得商标权,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需要理论上的解释和制度上的技术处理。理论上,在先使用产生了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市场利益;制度上,需要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类型化分析,把握其不同构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不仅要增加对商标先使用权的规定,还必须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情况进行整合,做出全面规定。 相似文献
997.
王致和商标胜诉案表明了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应对商标海外抢注。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与商标真实所有者的正当利益,规制商标抢注的国际法制度包括了商标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待遇、商标注册权的特别保障程序、在先实体权利的特别保护以及维护商标使用者的公平竞争等多项制度。这些制度在各国国内法的适用上存在差异。中国企业应善于充分利用相关制度保护商标权利。 相似文献
998.
"乔丹商标案"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但却是以保护姓名权为名,行保护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之实。此种名实不副的状况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现有立法格局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虽均以姓名为客体,但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有着不同的保护路径和条件,现行法律也将其纳入不同的保护序列,故应将其区别对待并使其各得其所,将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利益。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既要遵循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又要注重政策考量。商品化权益保护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我国的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仅从概念出发,而是须符合国情、立法状况和实际需求。 相似文献
999.
王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54-56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 ,仅针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有规定予以保护 ,对于普通的未注册商标 (指前两类以外的其他未注册商标 )保护没有相应的规定。商标法是否应给予这些普通未注册商标以保护 ,保护的依据是什么 ,不对其保护会产生哪些问题 ,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及外国商标法中对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对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进行阐述并提出几点意见 ,以期能从法律上更好的保护普通未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