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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当今时代,注册商标的类型愈来愈多元化.商标类型的不断扩展对传统的商标注册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显著性判断,以及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也因此发生了改变.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立体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也存在相关问题,需要在修法中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32.
涉及驰名商标的侵权纠纷是当前我国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针对业已发生的若干判例,结合商标法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以驰名商标保护中经常涉及的驰名商标保护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例为重点,探讨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933.
论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保国 《知识产权》1996,6(2):31-33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有了极大的发展,1994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2367亿美元,列世界贸易第11位。其中出口创汇1210亿美元,出口商品遍及全世界。可以说已加入世界贸易大循环。但是稍加分析,就能看出,我国出口的  相似文献   
934.
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要件理解不清晰,导致对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附加了不必要的高标准。以“景德镇陶瓷”系列维权案为例,存在证据审查过严、附加不合理要件的适用困境。主观要件“不知道”应理解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与其他部门法和TRIPs协定保持体系一致。“合理的注意义务”仅针对物权的合法取得,不要求进行知识产权权利审查。客观要件“合法取得”仅指正常交易途径取得,不要求“自原产地取得”或“自授权途径取得”。客观要件“说明提供者”应仅为形式要件,不应以此要件为由要求销售者进行实质举证。  相似文献   
935.
商标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置性条件,在侵权领域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商标法》第48条已明确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但能否直接适用于侵权中"商标使用"情形,有待进一步探讨。商标使用对于商标权人维权以及认定侵权人侵权来说意义非凡,明确维权使用与侵权使用二者在使用的主体、标准、对象及立法意图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从营利性、区分商品来源两个层面分析侵权视域商标使用的基本认定条件,同时厘清商标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与适用"商标使用"。  相似文献   
936.
“市场格局论”早期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共存问题,且诉讼双方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通常不会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存在重大冲突.但是,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市场现实来确定“市场格局”的危险倾向,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和弱化“恶意”和诚信考量的司法现实主义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大行其道.从个案结果出发的便宜之计,虽然志在破除“本本主义”,但打破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造成了“无本可依”的乱象和恶果,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司法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上应该向诚实信用原则回归,将“市场格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  相似文献   
937.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7个多月未发出一张商标注册证,理由竟是商标局“没纸了”.这起“商标局缺纸”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全国舆论哗然. 尽管国家工商总局方面迅即回应致歉,并称“纸张供应已到位”,但针对公众的解疑还远未“到位”: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缺纸”这样的“低级错误”是怎么发生的?而“缺纸”的商标局是否还缺别的什么?  相似文献   
938.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939.
由于存在注册和使用两种商标取得制度,以及我国商标申请公开的延迟,实践中会产生像“微信案”这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与善意在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种问题,不仅需要商标申请公开等行政配套制度的完善和高效,也有赖于法官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平衡:1.商标在先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应当维护善意在后使用人的投资利益和通过勤勉经营而累积的商誉;2.商标在先申请人和善意在后使用人都对商标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且达到一定影响的,法院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作出判决,必要时可适用商标共存制度;3.商标在先申请人恶意延迟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参考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制度以保证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40.
商标法规定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司法实践则困惑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为独立侵权、分别侵权、共同侵权抑或其他侵权形态,及相对应的责任类型应为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抑或其他?由于侵害商标权的生产、销售行为存在基础—条件关系、损害重合等特点,故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实构成竞合侵权形态,对应责任类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据此提出立法政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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