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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892.
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人权法上 ,国家是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基本义务主体。除承担尊重、保护和实施受教育权的一般性义务以外 ,国家还应承担建立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义务和特别义务。另外 ,国家需承担确保国内教育和国际教育目的相符合以及为每一个人提供初等教育等核心义务。国家所承担的上述义务既是“渐进性”的 ,也是“即刻性”的 ,其实质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仍处于不对称性状态 相似文献
893.
894.
从2003年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总体要求和岛内外局势的新变化,针对台湾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政策宣示,形成了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和以《反分裂国家法》为标志的对台战略新思想 相似文献
89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是我们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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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
<正> 一、行政处分的性质对行政处分的性质,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行政处分是一种纪律处分或政纪处分,因而把行政处分说成是纪律处分或政纪处分,也有的把纪律处分看作是行政处分;有的认为行政处分是一种不同于纪律处分或政纪处分的法律制裁形式。笔者同意后一种看法。在一个法制健全发达的国家,基于法律所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其内容的不同,全部法律规范有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之分,违反这些法律规范也相应承担各自的法 相似文献
898.
<正> 一回顾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道路,尽管前进与挫折、发展与停滞、成绩与失误并存,但至少在以下一些主要方面已经取得了谁也否认不了的成绩和进步。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阐明了的并在1949年实现了的新国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于:第一,第一次阐明了法律制度的科学职能。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和前社会主义的法制都是把法律和法制当作完全作用于社会的抽象物,真正在理论上科学阐明法律是阶级性和社会性对立统一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在实践上把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管理社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的,是包括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内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运用。第二,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规定对绝大多数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法律和法制。任何法律和法制都是要保护一部分人、打击一部分人的,被保护的人越多,打击的人就越少,时代就越进步。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制保护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人民同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家相比,不能不是时代的进步。第三,依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就可以为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提供科学方法。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和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和方法,这就为实现人民民主指明了方向,同时对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进行打 相似文献
899.
900.
<正> 刑法第188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又称徇私舞弊罪)。1981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补充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对徇私枉法罪又作了补充和修改,使其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由此产生了一些理论与实际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一些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徇私枉法罪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徇私枉法罪提出一些设想。 根据刑法第188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