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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店主发现顾客涉嫌盗窃,在何种情形下有权留置顾客的人身或财产,对这种留置权又有哪些限制,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在我国立法对此问题没有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亦是颇多争议的情况下,借鉴于美国法在这一问题上的长期发展和讨论,从美国的判例和立法两个方面分析其店主特权,对于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更显重要。  相似文献   
102.
刘镜 《中国司法》2014,(12):53-54
正讨论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问题时,不应当忽略了公证机构发展的原动力和主导权问题——公证行业人才配置问题,这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动力和基石。公证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应当是公证行业本身的人才,公证职业人应当拥有规划自身发展的思考能力,应当对本行业的前途和蓝景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独立的思考。反之,不了解本行业、未对本行业做过踏踏实实的研究和实践的任何人,若以其他领域的原则和理论来指导公证事业,很容易误入歧途,对公证行业的发展造成  相似文献   
103.
随着自民党和公明党一联盟独大制格局的形成与巩固,日本共产党对选战理念进行了调整,倡导在野党统一战线的选举策略,并与广大市民进行合作,期望在众参两院的国政选举中取得突破性进展。但由于在野党的再编重组、民粹主义政党的兴起,日本共产党在众参两院又面临陷入瓶颈期的困境。在今后的选战态势中,日本共产党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小选区比例代表并立制的制度设计增加了其在众议院选举中获胜的难度、在野党统一会派的成立也使其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过,日本共产党具有稳定的地方议员、地方组织和党员,这也为其参与国政选举提供了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104.
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直是我国民事判决执行中的难题.法院财产调查权的行使效果决定着民事判决执行的质量.长期以来,法院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主动弱化自身的财产调查权,甚至体现为一种消极与不作为,却要求债权人自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债权人举证责任被被动强化,为一股强大的民间暴力的兴起与蔓延预留了相当的空间,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事实上,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能是强制执行请求权.执行权不是一项司法权,而是一项行政权.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应当是执行官的专有权,债权人不应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因此,为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纠偏定位,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05.
曹众 《人大研究》2011,(3):21-24
制度的认知与完善。不会来得那么轻易与迅即。如何让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真正到位,与时俱进中有效地动用好特定问题调查权这把“尚方宝剑”,考验着国家权力机关的智慧与勇气。  相似文献   
106.
西方国家的议会除了行使立法权、财政权之外,还对政府有强大的监督权,包括不信任投票,对政府的政策、决策、行为进行的质询和调查权,对财产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财政收支情况和财政政策实行检查权,对外交和战争的监督权及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员的弹劾和任命批准权等。  相似文献   
107.
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刚性职权.依法启动和运用这项权力,是转变人大监督工作弱化局面、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所必要和急需的条件.从现实来看,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还跟不上人大监督的实践需求.忽视这项权力的功能,已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之软肋.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的框架内,在监督实践中有效启动、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考验着地方各级人大及工作者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应从纠正对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认识偏差、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准确界定特定问题的范围、明确调查权限和时限、增强特定问题调查的公开性和实效性、完善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调机制等方面,构建起完善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8.
从2013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已在立法上确立了民事检察调查权,这既符合我国政治体制,也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还符合该权利的自身性质。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权能本身就是有限的,在启动程序、调查方式和对象、调查范围以及调查所取得证据效力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规制,因此其行使应当具备谦抑性,以符合民事诉讼的平等价值,防止检察监督权的扩张及滥用。  相似文献   
109.
历史经验证明,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同时也规定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但是对于二者的边界法律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过于强调独立审判权而忽略监督权,或者过于强调监督权而逾越独立审判权的情形,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如何在冲突中寻找平衡,对如何改善和加强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0.
论检察权的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的内在需要来进行,以保障检察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从法律监督的内在需要出发,检察权应当具有四个方面的具体权能:调查权、追诉权、建议权和法律话语权.在检察权中,这四项权能居于不同位置,但又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和密切的联系,共同服务于法律监督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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