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6011篇
  免费   463篇
  国内免费   52篇
各国政治   680篇
工人农民   839篇
世界政治   2070篇
外交国际关系   3069篇
法律   11314篇
中国共产党   14075篇
中国政治   24028篇
政治理论   3638篇
综合类   6813篇
  2024年   95篇
  2023年   532篇
  2022年   781篇
  2021年   825篇
  2020年   1007篇
  2019年   412篇
  2018年   221篇
  2017年   405篇
  2016年   971篇
  2015年   1796篇
  2014年   6639篇
  2013年   5893篇
  2012年   6721篇
  2011年   6278篇
  2010年   5790篇
  2009年   5807篇
  2008年   5266篇
  2007年   3796篇
  2006年   3449篇
  2005年   2335篇
  2004年   1685篇
  2003年   1573篇
  2002年   1579篇
  2001年   1164篇
  2000年   944篇
  1999年   138篇
  1998年   96篇
  1997年   48篇
  1996年   30篇
  1995年   30篇
  1994年   30篇
  1993年   23篇
  1992年   28篇
  1991年   16篇
  1990年   15篇
  1989年   5篇
  1988年   6篇
  1987年   13篇
  1986年   8篇
  1985年   14篇
  1984年   18篇
  1983年   12篇
  1982年   4篇
  1981年   5篇
  1980年   18篇
  1979年   5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81.
国际人权公约体现了人权价值与制度的普适化。人权普适化经过了从话语人权到 国际人权的历史演变。国际人权公约蕴含的人权普遍性包括人权主体的普遍资格、人权价值的普 遍信奉、人权规范的普遍适用。当今国际人权公约的理论视野与西方关于人权与社会的价值预设 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理论背景主要为普遍人性尊严的哲学基础、自然权利理论的智识背景、自 由民主的普遍理想。  相似文献   
282.
《天津律师》2005,(4):61-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现将通过二ОО五年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及注册律师名单予以公告,凡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和未注册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凡持有法律援助机构执业证的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律师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相似文献   
283.
《人民调解》2007,(12):4-6
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是司法部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大局的重点工作。部党组高度重视,吴爱英部长多次主持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对深入推进主题  相似文献   
284.
戴磊 《中国律师》2007,(8):87-88
应以色列律师协会会长科恩先生的多次盛情邀请,全国律协于2004年第一次派团参加了以色列律协年会,同年,科恩先生率以代表团访问了北京和上海,期间中以两国律协签署了友好协议。2005年和2006年全国律协分别派团参加了以色列律协年会。目前,中以律协已经建立起了友好的交流合作关系。2007年5月,全国律协第四次派团参加了以律协的年会。以律协的年会被视为律师们的重大盛会,每年都在其南部城市埃拉特召开。埃拉特位于红海之滨,是风景优美的度假胜地。参会是以律师们探讨发展、联络感情和休闲度假的好机会。除了以本国律师外,每年以律协都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律师参加其年会。今年参会的律师有1500人左右,加上陪同共约2000人参加了会议。今年有来自中国、尼泊尔、印度、马来西亚、突尼斯、英国、加拿大、巴西、美国、捷克、德国、西班牙、匈牙利、法国、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和俄罗斯18个国家的约80名外国代表出席了此会。与历年一样,今年年会日程一部分是热门政治、社会和法律问题的研讨,另一部分是各种以律协会员的表彰会。今年会议的议题主要有:媒体的监督、法律责任或公共责任、自由、文学和法律、40年国土历史、国际商务仲裁、以政府体制的变化和司法对政府的监督等:表彰会有对以律协杰出会员的表彰、对优秀女律师的表彰、对法律援助等公益事业做出杰出贡献律师的表彰。  相似文献   
285.
中国崛起和印度崛起,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政治的最显著现象之一;中印共同崛起,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亚洲崛起的支柱和必然要求.尽管我们仍然处于现代化、线性进化论阶段,感叹技不如人的非西方世界自然存在对西方的崇拜心理,国际政治中西方观念的主导地位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一旦进入多元化、非线性发展的后现代阶段,未来将螺旋式地回归历史,文明的底蕴才会彻底呈现出来,文明的和谐将取代文明的冲突.中印共同崛起无疑为此展示了最大的希望,是打破西方殖民体系数百年影响的时代呼唤,并将推动国际政治范式从地缘范式和其他西方范式走向世界大同的东方范式.这就是中印共同崛起的国际政治意义.  相似文献   
286.
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situation has entered a new phase of change and readjustment. On the one hand, while imbalances in petroleum market supply-demand have been alleviated , the consuming states are now focusing on demand side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There has been great 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energy security dialogue and cooperation. On the other hand , supply-demand market balance remains fragile , and restrictions due to insufficient energy investment are more evident. The concerned states have taken a stronger grip over their own resources. Implementation of energy diplomacy has also further complicat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ergy and geo-politics, causing an upsurge of competition.  相似文献   
287.
尚金华 《前进》2005,(4):32-33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中央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深入分析我们党肩负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更好地肩负起历史使命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无论从国际还是从国内看,我们既面临着需要紧紧抓住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需要积极应对的严峻挑战,能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能不能抓住和利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能不能科学把握我国改革发展进程,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各级领导干…  相似文献   
288.
董刚 《中国律师》2005,(6):9-10
和谐社会重在建设,实现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律师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力量。我们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更要在这个崇尚依法治国的时代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不遗余力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一、律师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义无反顾地保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性质。政治通过法律来调控国家经济发展,通过法律为经济的发展制定规则,同时也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经济对政治的正确反馈。法律是政治与经济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中国的律师队伍应具有正确的政治理念及敏锐的政治嗅觉,坚持正确的政治…  相似文献   
289.
汤宗舜 《知识产权》2007,17(2):3-10
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都订有法律加以规范,但各国给予的保护只在本国境内有效,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商标、作品等是无形的,很容易依附于各种载体而流往国外,因此也还需要在国外获得保护。为了便利本国国民在外国获得对其发明、商标、作品等的保护,一些国际条约先后签订,规定参加条约的国家互相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待遇。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也兼顾了本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的衔接,但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现状看,两者间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的这些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予以探讨,达到二者间的平衡与完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90.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国际犯罪,它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两个具体罪名。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而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应置于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贿赂范围应扩大至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