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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去年,国务院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作出了总体部署。同时,批准了浦东新区和南汇区行政区划的合并,又批准了中国商用飞机和中美合作迪斯尼乐园落户浦东。两个中心、两区合并、两大项目,  相似文献   
22.
《小康》2008,(4):23-24
在中国的金融发展布局中,上海居于特殊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确认了把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规划。作为金融中心建设的主战场——浦东自然被推向金融改革的最前沿。  相似文献   
23.
自由贸易区,不是指在国内某个城市划出一块土地,建立起的类似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实行特殊经贸政策的园区,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形成涵盖所有成员全部关税领土的"大区"。2013年8月22日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  相似文献   
24.
农历新年伊始,上海迎来一个重要事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这是继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颁布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标志,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25.
把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是党和国家的发展战略,是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上海金融企业作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载体之一,其领导班子是否具有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对把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要的组织保证作用.  相似文献   
26.
余鸿 《法制博览》2013,(1):10-11,9
一国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其国际经济地位是否会得到认可。上海提出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构想,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肯定。这是借以提升上海乃至中国在国际金融领域影响力的难得时机。金融中心的创建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发展基础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硬件设施外,法律制度等软环境也是影响其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上海在金融法制建设方面与纽约、伦敦、香港、东京等国际金融中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在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完善。  相似文献   
27.
宁波东部新城西起世纪大道,东至东外环,南起铁路,北至通途路,地跨江东、鄞州两区,总面积15.85平方公里。东部新城处于宁波未来城市架构的几何中心,也是未来宁波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商业中心,与以三江口为核心的老城区共同形成"一城二心"的总体空间格局。近年来,东部新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已累计完成开发建设投资突破600亿元,已有28个功能项目建成投用,还有超过30个项目列入建设计划,吸引了全球20多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及国内800多家贸易、金融、航运、服务单位入驻,累计引进外资近  相似文献   
28.
刘宗义 《国际展望》2010,(2):98-103
<正>2010年2月4日,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50周年院庆系列会议之一——"G20机制化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研讨会在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举行。来自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商务部研究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财政部国际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香港金融管理局研究部、上海金融办公室、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上海浦东美国研究中心、天大研究院(香港)、中国银行(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围绕G20机制化与全球经济治理新格局、东亚区域经济合作新趋势、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等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29.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法律主导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冬根  王传辉 《法学》2004,(11):107-116
法律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主导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有许多优势 ,但也会产生诸多弊端。而通过对政府主导模式的修正 ,即采取以法律为主导来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 ,稳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另一方面还可以抑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 ,促使政府管理职能与管理方式转变。上海金融中心法律主导模式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关注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在静态层面应确保发挥基础作用的框架性法律 ,引导作用的放权性法律 ,推动作用的优惠性法律以及保障作用的监管性法律之间的统一与和谐 ;在动态层面应结合上海国际金融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对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各个阶段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节奏和出台时间作出系统安排。  相似文献   
30.
彭岳 《现代法学》2011,(6):139-147
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rrison案中颠覆了由第二巡回法院创立的域外适用证券法的传统,转而采用"交易标准"。此后不久,国会在《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又重新引入了"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期望以此强化对境内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保护。为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中国应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有限度地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特别是应模糊证券法的域外管辖问题,将自主权赋予法院。同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尊重证监会的相关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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