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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美国德克萨斯州2011年颁布的一部新法案要求.想要堕胎的孕妇在接受堕胎手术前观看自己腹中胎儿的超声波图像。  相似文献   
52.
王丽琼  田雷 《南大法学》2023,(6):126-136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轰动全美乃至全球的多布斯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赋予女性堕胎权的罗伊案先例,剥夺了女性享有的堕胎权并将堕胎的规制权重新交还各州。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多次重申其推翻罗伊案、否定堕胎权完全符合“文本、历史和先例”这一美国宪法的决策过程,但法律话语无法掩盖多布斯案背后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间围绕着堕胎权的政治斗争及其间愈来愈极化的党派政治,亦无法掩盖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以司法案例贯彻共和党政治策略之实。此外,多布斯案作为一个完全政治化的判决,不仅使美国的堕胎权争议步入了更为激烈和极化的多布斯时代,而且超越政治领域给美国的公共和私人生活造成了诸多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53.
美国最高法院2022年推翻罗伊案,不但否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堕胎权,也标志着全球范围内堕胎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历史节点。罗伊案开创了世界上堕胎问题权利化和宪法化的历史进程,并与同时代限制堕胎权的德国宪法判决,构成了其他国家法院处理堕胎问题的参考模型。当代各国堕胎法在经历了宪法化变革之后,可分为三种模式:分期模式、指征模式和劝告模式。但在立法和判决之外,堕胎权的具体落实仍需社会和国家的支持和投入。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权利化和宪法化之后,堕胎问题回归到了其宪法化之前的本来性质,即公共卫生和社会政策问题。  相似文献   
54.
欧洲所有国家都有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的全面立法计划。欧洲国家的立法机构在调整辅助生殖的过程中在个人生育权与负责任的生殖实践和养育子女有关的信念之间寻求平衡。欧洲关于辅助生殖的立法分为宽容型、谨慎型和禁止型。意大利和西班牙作为具有天主教悠久历史的两个国家,在调整辅助生殖立法方面走上了两个截然相反的道路。医师团体、女权主义者、堕胎问题对于欧洲国家辅助生殖立法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5.
《北方法学》2018,(1):37-47
我国地方十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限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堕胎,力求缓解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调。立法涉及的妇女堕胎行为,性质上属于生育权范畴,通过宪法人权条款的价值辐射,落入《宪法》第37条之人身自由条款进行保护。从宪法角度看,这些地方立法形式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实质上不符合比例原则,并涉嫌违反宪法平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受保障条款,理应废止。地方立法的荒诞源于这样一种立法逻辑:在宪法计划生育义务指引下,妇女生育的义务性高于权利性从而使生育沦为立法工具,忽视了人的生育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实质上,计划生育义务条款是将义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宪法的人权保障取向并不矛盾,宪法既要实现计划生育义务,也要保障公民生育权。  相似文献   
56.
堕胎罪的出罪与入罪问题应当遵循政策—法益—构成要件解释的进路。堕胎是一个具有浓厚刑事政策性质的问题,与一国的人口政策、宗教习俗紧密相连。刑事立法应当与社会期许相呼应,否则会造成罪名形同虚设,清末与民国对堕胎罪的移植就是印证。在堕胎罪的法益考量上,各国理论要么立足于胎儿权益的保护,要么着眼于母体甚至父母权利的保护,但这必须是立足于一国的立法现状确定的,例如将胎儿性致死伤的"作用说"照搬到我国,就会产生较大的问题。因此,我国的堕胎罪法益应当着重于母体生命、身体、安全的保护。同时,根据社会政策,自己堕胎的行为也可以通过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教唆犯定罪。  相似文献   
57.
《政府法制》2012,(20):21-21
西班牙一名医生替怀孕女顾客进行堕胎手术.却未能顺利打掉胎儿,导致对方被迫生下一名男婴。  相似文献   
58.
1987年11月28日,美国新泽西州的切里希尔市爆发了美国反堕胎运动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营救行动”,300名“营救者”把当地一家堕胎诊所围得水泄不通,并与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发生激烈冲突,导致200余名“营救者”被捕入狱。此次事件是美国反堕胎运动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插曲,标志着反堕胎斗争的策略发生重大转变,并催生了“营救行动”这样一个激进的反堕胎组织。该组织在兰德尔·特里这位基督徒的领导下,通过全新的斗争方式大力开展反堕胎行动,进而把美国宗教色彩浓重的反堕胎运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反堕胎运动的兴起与发展1973年1月22日,美…  相似文献   
59.
因未成年人意外妊娠而实施的堕胎手术日渐增多,但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将情况告诉其监护人,所以手术同意书的签字问题就成了实施堕胎手术的一个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本文试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分析将监护人、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少女救助中心作为少女堕胎手术知情同意主体的可行性,探讨合法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使未成年人意外妊娠的事后救济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60.
周详 《法学》2012,(8):51-60
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既属于社会意义上的人,也属于法律上的人,具有生命与生命权。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将具有宫外可存活性的胎儿解释为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人"有合理的依据。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化的事由而合法剥夺胎儿的生命权,否则堕胎行为完全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强制引产行为解释为故意杀人罪,能够真正保护胎儿与妇女的权益,该解释结论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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