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49篇 |
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工人农民 | 3篇 |
世界政治 | 3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篇 |
法律 | 173篇 |
中国共产党 | 85篇 |
中国政治 | 236篇 |
政治理论 | 39篇 |
综合类 | 79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篇 |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6篇 |
2021年 | 11篇 |
2020年 | 5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6篇 |
2015年 | 15篇 |
2014年 | 41篇 |
2013年 | 83篇 |
2012年 | 65篇 |
2011年 | 61篇 |
2010年 | 46篇 |
2009年 | 61篇 |
2008年 | 60篇 |
2007年 | 38篇 |
2006年 | 20篇 |
2005年 | 22篇 |
2004年 | 24篇 |
2003年 | 21篇 |
2002年 | 15篇 |
2001年 | 17篇 |
2000年 | 12篇 |
1999年 | 4篇 |
1995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1988年 | 1篇 |
198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5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2009年中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改革,但现行增值税制仍存在部分重复课税、税收负担重等问题。坚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呼唤着增值税的进一步改革。本文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降低增值税负担;实行纳税人税务发票制度等方面,阐述了增值税改革的具体思路,最后论及增值税改革的相关配套问题。 相似文献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基于多种原因:现行税制导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被割断、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被制约、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被削弱、税收制度规范性被剥夺等。当前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着财政收入分配体制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行业选择和企业税负加重等问题。为此,需要从财政体制改革、地方税系完善、选择恰当试点行业和合理设计税率水平等方面努力,以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进行,最终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和国家税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23.
2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2):36-4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为一种寄生于增值税税收之上的经济犯罪,严重扰乱着我国的税收秩序,危害着我国经济工作的健康运行。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危害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刻不容缓。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应从侦查和防范控制两个方面进行。侦查要做好初查和正式侦查两方面的工作;防范控制应从制度设计、规则贯彻、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新形势下实现对于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与控制。 相似文献
25.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删掉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款死刑条款,很有必要。但该条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表述也亟待修改。多年来,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表明,很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无骗取税款的目的,也无骗取税款的行为和结果,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如为虚增业绩;因购买原料时供货方无发票而找其他单位代开;或者应付质量检查等等,且有时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2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7.
李虎子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4):102-10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由于本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刑法的规定也不很清晰,所以,与本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争议。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等。对此,只有在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28.
陈海秋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9,31(3):66-71
东北、中部等地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内容包括转型政策框架、主要地区与行业范围、固定资产抵扣情形与限制情形、抵扣方法与退税程序等方面。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及时改进增值税转型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构建新型的增值税体制。 相似文献
29.
姜文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5-76
新税制出台后,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瞄准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利用巧妙的作案手法和"技术"处理,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国民经济。文中针对该类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特点,结合我国目前面临的侦办该类案件时的一般困难,提出了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0.
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