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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从我国国情及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视角,通过对物权移转模式的比较分析, 对不同物权移转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对有体动产所有权移转模式应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移转模式为立法选择;认为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问题的研究, 不能脱离对物权移转模式立法选择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考察H市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实践现状,可发现目前存在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内容尚不具体、程序尚不完善、合力尚未形成等现实困境。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从保护处分类型化、司法化、程序化、社会化、智慧化五个维度着力推进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构建,将有利于为社会共同体多元参与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工作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13.
在程序法中,“承认”是一种包含着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或者诉讼行为。因为具有“公私夹杂”的法律性质,刑事法中当事人对于权利的处分并不少见,却远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机制。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问题时,鲜有涉及“承认”这一行为,而被追诉人的“承认”恰恰是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压制性手段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同型司法之间的抵牾,应当从保障被追诉人的处分权利出发,对刑事诉讼中的“承认”机制进行规范重构,明确“承认”的对象和内容、对“承认”表示同意的主体以及对“承认”的救济途径。需要明确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处分原则,需要对其施加严格的限制,在尊重被追诉人处分权利的自由的同时,也要将权利的行使限制于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中,收容教养制度被取消,纳入专门教育体系。作为一种保安处分措施,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相较于收容教养,其形式合法性与实质正当性都得到一定提升,但是仍具有决定主体中立性存在欠缺,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严重不足,程序内容规范单薄,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与不足。对此,需要实现涉罪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程序由行政程序向司法程序的性质变迁。其具体实现路径包括确立司法裁判原则,强化被专门教育人权利保障和完善专门教育适用程序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5.
张静 《华中电力》2022,(2):148-163
在财产被查封的情形,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查封之物的,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查封的对抗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同处分权能和合同效力无关。查封不影响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也不影响处分查封之物基础合同的法律效力。查封具有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即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之物,否则可能引发公法上的责任。在擅自处分查封之物时,善意取得与公示对抗是两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模式。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规则不应也无须适用于查封之物,否则会影响体系融贯,并导致制度重叠问题。查封制度具有独立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即查封的公示对抗规则。在公示对抗规则之下,执行申请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了妥当平衡。  相似文献   
16.
建军  石英 《党风建设》2001,(11):25-25
2001年4月27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决定,给予青铜峡铝厂原副厂长兼供销处处长陈立孝开除党籍处分。2001年8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陈立孝开除公职处分。至此,倍受青铜峡铝厂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陈立孝失职案划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乏保安性措施存在的事实,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将之统一化,致使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同时还影响着刑事法律体系的和谐。应该构建一个统一的体系将现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统归于刑事法律体系之下,并设定刑事法律体系上保安处分适用的法定条件,实现保安处分适用的统一化。将其决定权归于法院,实现适用决定主体的统一,以此形成适用条件统一和决定主体统一的保安处分体系。  相似文献   
18.
王宏哲 《前沿》2022,(4):63-71
“处分”作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纪律处分体系的“元概念”,应具有独立性和一致性等品性。“处分”概念的独立,经历了三次分离,其中前两次发生在纪律体系外。1997年我国《刑法》用“刑事处罚”替代了“刑事处分”,“处分”首先从“刑事”中分离出来。在行政监察时期,行政与监察的“行政性”使得“处分”与“行政”长期纠缠在一起。2005年《公务员法》以编制为标准定义“公务员”后,“处分”才摆脱开“行政”的束缚,成为一个独立的纪律性概念。国家监察体制确立后,广义的“处分”概念依然驻留在《公务员法》中。升级为“国家性”的监察机关创造性地独享了“政务处分”一词。“处分”概念的内在分离必须解决其原体制下的广义困境。“纪律处分”一词是解决“处分”概念一致性的简约方案。  相似文献   
19.
对基层微腐败进行治理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方面。基层微腐败是“微腐败”与“基层腐败”两个概念的交集,其突出特点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层的公职人员很多具有党员身份,其“微腐败”行为违反党的纪律要受到党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应受到政务处分,因此如何实现纪法衔接是研究基层微腐败治理的一个新视角。通过对相关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文本分析,可以总结出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在逻辑上的适用关系,但是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考察发现,在实践操作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衔接的标准处于一种不够清晰明确的状态。为进一步提升纪法衔接的效果,应该从规范制定、规范适用以及规范遵守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以发挥对基层微腐败治理的规范合力。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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