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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大元通制》“断例”的性质及其影响的问题,是元朝法律制度乃至元史研究中的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而近年来在这一问题上较有代表性的,是黄时鉴在《〈大元通制〉考辨》一文中提出的《大元通制》的“断例”即元朝成律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与其不同的看法,认为《大元通制》的“断例”就其性质与内容而言,是在吸收、借鉴传统立法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将那些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和事例以及通则性的规定,按照旧律的体例进行汇编整理而成的。从法律形式与内容来看,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元朝法律之所以采用“断例”的形式,是由其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等状况决定的。这种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形式,反映了不同民族法律文化融合的趋势,对后世特别是清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02.
林海 《江淮法治》2014,(18):16-17
正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多少英雄豪杰湮没不见,而沈家本和那个时代变法者们创造的传奇——他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的抱负、愿望、激情、遗憾和黯然,他们引入西方法理改造传统律例的智慧和勇气,他们在新时代的激荡中熔铸东西、为未来留下法制瑰宝,这一切将永存不灭。人物简介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  相似文献   
1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过程中的纠纷日益突出。本文试图对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中的“公共利益”问题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104.
在中日法史交流史上,日本古代法受中国唐律之影响,为我国学人所熟知,但是,明清律对日本的影响却鲜有所闻。日本国学院大学小林 宏教授,是研究这个问题的著名专家之一。本文是他众多研究论作之一,本刊摘译发表,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05.
《现代法学》2015,(6):28-40
当代东亚各国的刑事自首制度均来自于我国古代,但因经过了法制现代化的洗礼,又与我国古代有较大差别。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我国古代法典,对自首之盗贼采取较当代各国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在自首后果上,大幅度减免刑罚;在自首主体方面,遣人代首及亲属首告均等同于犯罪人本人自首;在自首的对象处,除官府外,亦可于事主处首服;此外,明列一些不准首的项目。从表面上看,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则似乎常常不符合形式逻辑,但在实质上,它却符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中国人心中的情理、伦理,体现出一种超越逻辑并高于逻辑的独特法律理性。  相似文献   
106.
根据我国《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可以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一个离婚的缓冲期间,为双方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使其慎重地处理面临的婚姻家庭纠纷,从而理性地决定是否离婚。这既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107.
根据我国《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可以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一个离婚的缓冲期间,为双方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使其慎重地处理面临的婚姻家庭纠纷,从而理性地决定是否离婚。这既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108.
吕丽 《当代法学》2011,(6):9-13
古代法律演变至清代,"例"成为法典之外各种国家制定法规范之通名,在法源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清代的法源体系由基本法典与例两大系统构成,典例相辅,相得益彰,有效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典例相辅"的清代法源体系,是古代法源体系的完备形态,这是清代立法及法律编纂水平高度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09.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110.
胡兴东 《北方法学》2011,5(6):132-144
中国古代司法适用中公开承认"比类"司法技术,其运用与中国古代逻辑思维形式有关。比、类和比类是中国古代逻辑思维中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在法律适用中的比类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指整个司法适用的逻辑过程,狭义指法律适用中"法无正条"下的疑难案件。这种比类司法技术形式是在特有的"比"和"类"思维形式下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使中国古代形成了特有的司法逻辑思维、特有的律与例的法律结构和具有独特性的判例结构。中国古代很多法律形式结构与法律术语都与比类司法技术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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