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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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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一直是婚姻财产关系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出现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些用语之间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影响司法实践判定和操作.本文在梳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具体内容形态,指出其区分的逻辑矛盾和立法旨趣抵牾而主张予以抛弃此类区分之后,提出以“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和“夫妻协力原则”作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标准,同时借鉴美国规则中的凡营原则和帕蕾拉原则,借此设计一套婚后所生各项利益的权利归属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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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爱着你的爱,因为梦着你的梦,所以悲伤着你的悲伤,幸福着你的幸福……"《牵手》这首歌正是农六师奇台农场一0八社区三连职工李月萍与史文学夫妻俩27年患难与共的真实写照。李月萍与史文学结婚的第二年就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史文学不幸患了严重的癫痫病,随时都会抽疯栽倒在地上失去知觉。 相似文献
948.
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财产的所有权应在约定生效时转移。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债务可依据约定主张免责。对于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而为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认定无效。为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尽快建立约定备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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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娜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1,(5):74-76
今年颁布的新婚姻法 ,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及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等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的修改。在这次新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采取征求全民意见的方式进行讨论和修改 ,这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可谓空前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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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2):198-220
在司法实践中.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实际上.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夫妻设立公司并无特殊要求.虽然国家工商局要求“夫妻设立公司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并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有关地方法院认为该文件的规制理由在于“避免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和“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但这两点都经不起推敲:首先,共有财产的法律主体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其次.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出资财产必须转让给公司。以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不必然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关键在于用作出资的该项财产是否征得夫妻双方同意,是否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实际上,以未分割之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将形成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共有欠缺规制,应当立法完善。此外,在否定“夫妻公司”法人格时.有些法院运用“代理理论”支持其判决.但代理理论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并且.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言明其裁判推理的过程及依据的事实要素.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对“夫妻公司”法人格否认一类案例的解读提醒我们:当法官们在大胆地突破司法的雷区.实践着被理论界普遍颂扬的学术思想时.他们是否会步入对学术思想一知半解或者误解误读的危险境地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