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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都是妨害司法类罪中的重要罪名,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易于混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形成两个罪名的竞合。本文力求分析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区别,并结合具体案例解决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82.
我国对涉业务犯罪采取碎片式的分散立法,并“寄宿”在有关不正当竞争犯罪体系内。依托关联罪名进行扩张解释的应急路径已暴露出理论薄弱、立法供给不足等问题。应确立狭义的业务与业务犯罪概念作为专属立法的基本起点。网络业务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依靠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生成的扩张解释路径明显吃力。新型网络业务犯罪具有独立属性,与传统业务犯罪既关联、又有别,实质上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犯罪,所保护的客体内容是正当、合法的业务。互联网经济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触发的行刑衔接问题,使涉(网络)业务犯罪的专门立法需求日益凸显。应以我国实际的立法需求为导向,合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切实回应刑法保护(网络)正当业务的任务。现阶段可采取“区分制”,增设第231条之一妨害业务罪与第287条之三妨害网络业务罪,撑起双重保障。 相似文献
83.
陈玲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1-83
基于法益保护立场,"虚假诉讼入刑"具有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但须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诉讼诈骗"、"诉讼侵吞单位财产"、"诉讼逃避生效裁判文书"情形构成相应犯罪与刑法理论也是高度契合的。唯独"虚假诉讼"涉嫌"妨害作证罪"等罪名是值得商榷的规定,因为"伪证罪"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是故,在民事诉讼中教唆、妨碍他人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显得过于牵强,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在司法实务中,若要将虚假诉讼定性为妨害作证罪,理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贯彻区别对待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无侵犯他人法益故意的虚假诉讼行为无罪;(2)以侵犯他人权益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撤诉的,应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虚假诉讼即使裁判文书已经做出,若当事人并未通过履行或者执行上述裁判文书侵犯第三人权益,也应做免予追诉处理。 相似文献
84.
大陆法系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物权责任和法国的近邻妨害侵权责任为代表,而英美法系则是通过私人妨害的侵权责任来规范不可量物侵害的。尽管责任性质不同,但是各个国家在认定责任的标准方面却存在很多共通之处。德美英法四国的相关制度处理的都是重大的妨害,轻微的妨害不构成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即使是存在重大的妨害,德、英、美三国仍然要求被妨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忍受义务,体现了利益平衡的思想。而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虽无此要求,但是在救济类型方面却有所限制。相比之下,我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规定则过于粗陋,仅有的责任认定标准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应该从上述各国的成功规范中吸收借鉴。 相似文献
85.
熊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84-86
妨害举证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并造成诉讼迟延.我国现行对策对这一情况,收效不大.对于妨害举证行为,立法应当设置一个多层次的制裁体系加以规制,其中包括举证责任倒置,采取一般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或几种方法并用的方式. 相似文献
86.
肖乾利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8(1):143-146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在该修正案第1条第1款中,将持有、运输伪造(空白)的信用卡等4类行为犯罪化,有效切断信用卡犯罪系列行为的链条,弥补了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法网之不足.对于该款,笔者以为可以独立规制为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做了相关探究. 相似文献
87.
88.
李亦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1)
妨害清算案件是经济犯罪活动中作案手段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一类特殊案件。侦查实践中存在着立法交叉重复、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相对滞后、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证据标准不完备等问题 ,影响了办案质量与侦查效率。为此 ,必须采取相应对策 ,提高妨害清算案件的打击力度与侦查水平。 相似文献
89.
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释扩张及其回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带来新视角与新问题,在超越可容忍的社会相当性且有刑事可罚追究必要的场合,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范适用值得关注。该罪的对象被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该罪存在适用上的瓶颈。司法解释的渐进扩张具有唤醒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注重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保护的一面,但是选取的方式难以与刑事法治相契合。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需求,应当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立法类型化调整、司法解释适度限制"的组合路径,使刑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与刑罚处罚的有限性相融合。 相似文献
9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疫情防控治理中的核心罪名。司法实践中,它的适用既侧重于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也不乏成立共同故意犯罪的实例。而作为理论通说的过失论明显无力解释这种司法现实。尽管故意论的主张日渐增多,囿于内涵各异甚至彼此矛盾,尚未动摇过失论的通说地位。究其原因,现有的故意论未能充分认识到危险故意独立于实害故意的重要意义。危险故意的完整内涵是行为人认识到具体危险且对该具体危险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同时,基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特殊的并行规定,也应明确行为人对于实害具有(有认识的)过失。由此,本罪主观要件的完整内容是:危险故意+实害过失。本罪的过失危险论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因为它既不符合我国二元处罚体制下的刑事政策精神和立法原意,也与我国目前的危险犯立法体系无法协调,所以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