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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田雷 《中外法学》2012,(5):927-951
在重新发现中国宪法的理论自觉下,本文以中国宪政模式为题,以"差序格局"、反定型化和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为关键词,层层递进发现了中国宪政的一种结构性面向。"差序格局"是中国宪政模式的物质基础,是中国宪法实践和理论思考的立足点。反定型化是"八二宪法"时代的改革策略。中国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包含并且包容着参差多态的地方模式,这种地方试验主义的宪法允许由下而上、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试验。在此基础上,中国宪政作为一种政治整合机制,必须自觉地保持共识的未完全理论化,这不仅是建设一个各得其所的自由社会的要求,还是由"差序格局"政治空间及其内部差异性与反定型化作为特定时期的宪法策略所共同决定的。  相似文献   
292.
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勤 《知识产权》2012,(1):3-17
知识产权的道德或正当性一直是知识产权学术界和社会实践中争论最多和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构建知识产权理论和处理实务工作必须面对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在前期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①和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②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比较深入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问题,指出: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可适用天理道德和契约道德两类道德规范,其中天理道德主要体现为“谁创造谁所有”;契约道德包括“先占先得”和诚信.知识产权之精神权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但知识产权之财产权却难以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对象(财产)是关于知识或特定有用信息的特许用益权,是各国立法主体根据本国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创设的,仅由立法主体代表本国人民整体利益的根本属性决定,与人类普遍遵从的道德无关.从本性和逻辑上看,知识或有用信息是公共产品,不存在盗窃问题;关于知识或有用信息的法定特许用益权只能被侵犯,不能被盗窃.因而知识产权只存在侵权与否或违法与否的问题.所谓“盗窃他人智力成果”的说法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相似文献   
293.
周江洪 《法学研究》2014,36(5):114-130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相似文献   
294.
吉尔莫所谓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也即和契约正义"合体"的契约自由的丧失。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由"合体"走向背离,是因着"主体平等"和"完全自由市场"在垄断的语境下不复存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成了契约自由背离契约正义的典型例证。在格式合同中,合意和选择失去了意义,契约自由背离了契约正义从而走向了形式正义的泥沼。将实质公平理念引入契约自由原则,或许能带来契约的再生。以实质公平理念规制格式合同,通过国家干预性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现格式合同中自由与正义的"合体"。本文以格式合同的典型司法案例为例证,研究了如何将经济法关于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引入格式合同的民商事审判,以探索一条如何达致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新的"合体"以及契约自由再生的司法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295.
296.
297.
李君如 《前线》2020,(2):71-72
南广阳城村在全村回迁后,积极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形成了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产生了以“协商民主、契约治村”为特征的广阳经验。广阳经验背后有强大的文明传统支撑,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广阳经验弥足珍贵,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典型性,能够持续,值得推广。  相似文献   
298.
《现代法学》2019,(6):104-117
契约群作为介于主体间松散合作与公司内紧密协作之间的一种混合式合作形态,在组织开展协作共享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契约群外部形态形成网状结构,内部运作具有以组织性、关联性为基础的整体性特征,挑战现有的交换性、个别性合同立法范式和合同相对性制度。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对契约群的规范应以促进契约群组织经济协作的功能为立法宗旨、以"差别责任"适当干预合同风险分配,以总则中的一般条款为立法形式,增设以下规则:依据"共同操作"对子合同内容进行整体解释、赋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解约权和违约抗辩权、以再谈判义务限制"群主"的解约权等。  相似文献   
299.
根据行政协议的协议属性,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协议可撤销;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违法的行政协议可撤销,但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协议无效,轻微违法的行政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可撤销行政协议的判断和处理,应当以优先适用行政法规则为前提,并补充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已经成立的可撤销行政协议实质有效或者无效,从而涉及公法秩序、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的保护,因而具体个案的处理,应当在充分保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下,运用价值权衡、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裁量,以决定是否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依法限制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应当对撤销权人因此遭受的不利益予以法律救济,以避免限制撤销权行使造成新的利益失衡。  相似文献   
300.
晚近,中美作为非同质的两个世界大国,新兴的一方与守成的另一方发生了巨大的权力变迁,相应地,双方在国际经贸领域的收益分配也出现了反转的态势,同时中美形成的激烈经济与战略竞争使得双方经贸关系"政治化"更加明显。缘此,中美之间的既有经贸关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动压力,或已难以完全固守普适于各国的统一"规则",客观上需要引入一种可适时而变的专门"契约"加以修补,借以寻求双方之间收益分配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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