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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劳资利益的公平分配需要劳资双方相互制衡.劳动力的不可独立性、不可存储性、个体弱势性等特征,使其在与资方谈判中存在先天的弱势性,需要国家给予倾斜性制度保障.但当前我国存在现有制度难以保障劳动者生存需求的矛盾、劳方与资方抗衡的组织需求矛盾、集体谈判制衡性权利缺失矛盾等法律困境.因此,我国需要从劳方生存保障制度之补足、保障劳动者组织的独立性、赋予劳动者组织的制衡性权利等方面给劳方提供倾斜性制度保护,方能实现企业利益中劳资利益分配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62.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上诉利益是提出上诉的实质要件,“无利益,不上诉”是判断上诉合法与否的标准,对不合法的上诉,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社会伦理规范、诉讼经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共同构成了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上诉实质要件和上诉和益审查制度的规定,相关研究几近空白,实践中不加任何限制的上诉在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导致二审庭审时出现“控辩错位”的异常现象.为消除以上弊端,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经验,增加上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明确上诉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从而推动刑事上诉利益审查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相似文献
63.
社会治理建构的反思性阐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行政论坛》2018,(2):23-30
在工业社会中,民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然而,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却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随着政治与行政的分化,在对政治的观察和思考中,发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在理论上可以成立的可能性,在现实中,我们所看到的一直是形式民主。而且,在一些国家对实质民主的追求中,走上了专政之路。同时,政治与行政分化后的行政则是在技术主义和法治两条道路上加以建构的。从20世纪行政发展的情况看,虽然民主和法治是一个基本框架,但在行政集权化倾向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要求把民主程式引入行政过程的声音也出现了,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性改革运动中,也做了诸多探索。但是,在这场全球性的改革经历将近四十年的时间后,社会治理的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全球风险社会以及危机事件频发的问题。对其进行反思,发现原因在于,没有根据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要求去建构适应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旦提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建构问题,就会发现,应当以道德作为其出发点。 相似文献
64.
德里达认为,马克思精神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马克思精神就是解放精神与批判精神,要捍卫与忠诚马克思的解放精神与批判精神;德里达借助于马克思的解放精神与批判精神,通过"延异"的消解策略,企图建构一种"解构式马克思主义精神",其实质并不是走向马克思,而是借助于马克思的相关文本,达到质疑甚至否定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65.
法治绩效考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当前的考核在法治理念和制度定位上存在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倾向,呈现出指标失灵和数据失真的双重困境。在依宪治国的背景下,应秉持实质法治论,在体现形式合法性的基础上,将法治的内在价值运用到指标设计和考核机制中,改造“锦标赛”体制的弊病,实现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应强化法律监督主体的考核主体地位,探索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良性互动的考评体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视考核与监督整改的有机衔接,将考核的客观结果转化为可以推动法治建设的组织力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相似文献
66.
67.
68.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难以在犯罪构成中合理定位。基于体系下的问题思考方式,坚持在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内安置定量因素。提倡将犯罪构成分层为形式的犯罪构成和实质的犯罪构成,定量因素以及正当化事由等均可纳入实质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形式评价和实质评价将在一定程度上分离,有助于解决犯罪构成相关的理论难题。 相似文献
69.
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观之下重焕理论活力.在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前置刑法触角、周延法益保护阈界的同时也应警惕其稀释法益概念、冲击罪责原则、泛化处罚范域的品格危险.面对《刑法修正案(九)》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犯罪,应积极建构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机制.二元认定体系立于实质违法性立场之上,通过建构正向缩限入罪路径与危险阙如出罪路径的双轨考察机制,矫正抽象危险犯扩张范域的品格危险,避免其沦为刑法过分打击的工具. 相似文献
70.
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