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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向洪  袁莉 《新重庆》2007,(7):29-31
近年来.电脑的普及和网络应用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便捷.与此同时。网络应用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因网络问题引发的犯罪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网络也因此成为当前违法犯罪的新领域。为此,我们对辖区武隆、涪陵等院自2004年至今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门的调查统计.发现其中因网络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中不少是杀人抢劫、强奸诈骗、群体械斗等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恶性犯罪案件.加强网络规范和治理.遏制网络问题引发犯罪已是刻不容缓。[第一段]  相似文献   
49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15名干警,个个都有真功夫。三年来,共审查起诉2210件刑事案,其中重特大案400余件。将3199个不法分子送进了监狱。无一件撤诉,无一例无罪判决。其办案质量和管理水平连续三年跻身全市公诉考核前10强,2004年则登上考核榜首。  相似文献   
493.
干戈  忻佩燕 《中国司法》2006,12(8):100-103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494.
三块尸块让死者“说话”;一枚牙齿给死者“画像”;一片残存的胶布锁定疑凶…… 2006年元旦前夕,河南省南阳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005·1·8”杀人碎尸案经唐河县公安局依法移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审查终结移送南阳市人民检察分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等待杀人凶手房月海和帮助他毁灭证据的儿子房强的将是法律的正义判决。至此,被河南省公安厅刑侦专家赞誉为“将案  相似文献   
495.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程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时开始,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在公诉案件一、二审阶段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即在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全过程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联系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一、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程化机制的必要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496.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497.
补充侦查 (下文略称为补侦 )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下文略称为起诉部门 )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下文略称为公安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以及由起诉部门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下文略称为法院 )审判的案件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侦查部门或自行在原来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基础上 ,进行补充性调查取证的诉讼活动。补侦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是本次调研的对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本次调研发现的补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在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相似文献   
49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拘留权。但是根据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有拘留权。其理由为: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采取刑拘的必要为了使检察机关更好履行自己的审查起诉职责,根据职权相一致原则,应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权力,从检警关系及其改革发展看,赋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拘留权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符合我国检察制度与世界接轨的发展方向。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刑拘权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1、检…  相似文献   
499.
一、案件移送告知制度的涵义和种类 案件移送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终结移送法院时,应当将案件移送的信息告知案件相关关系人以及法院终结民行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而由下级法院移送至上级法院时应当告知相关关系人的制度。案件移送告知是属于程序性问题,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重要理念。  相似文献   
500.
原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经理张树清因犯贪污罪,经群众举报,在2003年7月17日以贪污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经过侦查、审查起诉阶段,2004年4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其无罪。后经过检察机关抗诉、发回重审、二审等过程,在2005年7月1日法院最终判决其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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