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8554篇 |
免费 | 174篇 |
国内免费 | 5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41篇 |
工人农民 | 309篇 |
世界政治 | 758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534篇 |
法律 | 5119篇 |
中国共产党 | 3407篇 |
中国政治 | 4271篇 |
政治理论 | 1483篇 |
综合类 | 2759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9篇 |
2023年 | 128篇 |
2022年 | 170篇 |
2021年 | 189篇 |
2020年 | 225篇 |
2019年 | 226篇 |
2018年 | 65篇 |
2017年 | 162篇 |
2016年 | 226篇 |
2015年 | 450篇 |
2014年 | 1186篇 |
2013年 | 1232篇 |
2012年 | 1502篇 |
2011年 | 1620篇 |
2010年 | 1493篇 |
2009年 | 1548篇 |
2008年 | 1689篇 |
2007年 | 1351篇 |
2006年 | 1198篇 |
2005年 | 985篇 |
2004年 | 823篇 |
2003年 | 628篇 |
2002年 | 595篇 |
2001年 | 510篇 |
2000年 | 369篇 |
1999年 | 57篇 |
1998年 | 29篇 |
1997年 | 18篇 |
1996年 | 17篇 |
1995年 | 6篇 |
1994年 | 10篇 |
1993年 | 3篇 |
1992年 | 5篇 |
1991年 | 7篇 |
1990年 | 4篇 |
1989年 | 2篇 |
1987年 | 3篇 |
1986年 | 3篇 |
1984年 | 2篇 |
1983年 | 2篇 |
1982年 | 3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01.
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相似文献
902.
论知识产权的构思、形式与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的构思、形式和表达是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构成上进行了分析,并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构思、形式和表达作了介绍,指出知识产权的构思、形式和表达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不能人为地进行分离。同时,对于相关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应该从客观的实际出发进行分析和把握。 相似文献
903.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 ,国内外学者对于犯罪客体的认识也不相同 ,该文在对国内外各种观点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提出了自己对犯罪客体概念的新认识。 相似文献
904.
905.
金同义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6,19(3):6-7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结合,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知荣明耻,注重实践,就是要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全面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相似文献
906.
907.
908.
党员标准问题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党员标准,是指发展党员的衡量标志和规范党员行为的根本尺度,是对党员的本质规定和基本要求,是衡量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准绳。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从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论述特别是历届党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党员标准发展的明晰轨迹,不同历史时期的党员标准是与时俱进的,其理论体系也是一脉相承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党员标准的历史性回顾和分析,阐述党员标准发展的规律性,为新时期贯彻执行新的党员标准进行必要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909.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人际关系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等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干部监督工作难度加大,尤其是对有些单位、部门和地区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工作难度愈来愈大。因此,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已刻不容缓地成为党的干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应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910.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