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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其本身是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约束成员国的政府行为。因此,“入世”对中国政府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无论是依法行政,还是促进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及行政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听证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增强政府行为的可信性,转变行政行为的主观专断性与随意性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入世的要求,克服入世的挑战和冲击,应大力加强行政程序法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82.
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在1956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公约确有必要.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议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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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关联企业的控制公司利用从属公司法人外壳操纵其经济活动,通过无偿调拨资产、转移利润等方法肆意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实现对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和缺失。因此,通过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完善是实现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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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辩护制度:力求在宪法与刑诉法中良性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政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表达,也需要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因此,一方面,各国在宪法上明确规定辩护权等个人基本权利的同时,设定无罪推定等保障机制奠定辩护权的根基,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保障辩护权的行使效果。在现代宪政国家,辩护制度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力求良性互动。辩护权由一种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演变为宪法和国际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当今宪法和国际法在辩护权保护方面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与一致。美国早在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被告指控者享有……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并在各州宪法中予以确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权利中律师辩护的权利是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石,有专业的辩护人代理被告人案件是抗辩式诉讼程 相似文献
189.
190.
<正> 大多数国家都相当重视实施实体法的程序制度,程序往往被视为提高司法判决公平性和正确性的手段。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诉讼制度,但究其根本,无非分为两类,即对抗型程序模式和非对抗型程序模式。在对抗型程序模式中,诉讼程序的推进由进行诉讼的双方及其代理人负责,他们依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并实质性地推进诉讼,裁决者在裁决之前,一直处于消极状态。在非对抗型程序模式中,推进诉讼和提供证据的控制权操纵在裁决者手里。对抗型程序模式和非对抗型程序模式究竟孰优孰劣?优劣何在?抑或是各有千秋?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学家进行了实验研究。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