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418篇 |
免费 | 60篇 |
国内免费 | 2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2篇 |
工人农民 | 10篇 |
世界政治 | 3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6篇 |
法律 | 522篇 |
中国共产党 | 563篇 |
中国政治 | 574篇 |
政治理论 | 282篇 |
综合类 | 48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4篇 |
2023年 | 84篇 |
2022年 | 42篇 |
2021年 | 52篇 |
2020年 | 49篇 |
2019年 | 38篇 |
2018年 | 23篇 |
2017年 | 30篇 |
2016年 | 52篇 |
2015年 | 75篇 |
2014年 | 157篇 |
2013年 | 141篇 |
2012年 | 173篇 |
2011年 | 177篇 |
2010年 | 146篇 |
2009年 | 186篇 |
2008年 | 217篇 |
2007年 | 181篇 |
2006年 | 123篇 |
2005年 | 123篇 |
2004年 | 102篇 |
2003年 | 89篇 |
2002年 | 81篇 |
2001年 | 63篇 |
2000年 | 45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10篇 |
1997年 | 6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3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3篇 |
1991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1981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50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71.
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一部宪法所宣告的和应当宣告的并不是正在消逝的片刻,而是为了不断延展的未来。"[1]美国宪法之所以成为世界宪政史上的常青树,正是得益于她的强大的宪法解释制度的运行;我国宪法在宪政实践中的功能不畅在很大程度 相似文献
672.
赵铁链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1):63-66
马克思主义哲学从本质上来讲是实践的,之所以是这样,是因为马克思思考相关哲学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逻辑——路径和方法是实践的。因而,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的前提——实践的方法论,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且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去认识和改造这个世界,从而进一步促进人的发展。 相似文献
673.
674.
675.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2):11-11
法学方法论原理李可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12月版李可博士的这部著作至今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了理论创新:首先,提出"法学方法论原理"这一重要概念,并对其理论要素、关系、特征、结构和体系进行了剖析,是该著的概念创新。其次,全面分析和建构了法学方法论内在构造和理论体系的各种要素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是该著的体系创新。 相似文献
676.
司法谦抑论与能动论是对审判权不同层面属性的描述,在本体论上,审判权必须是谦抑的,而在方法论上,审判权应当被能动地行使。司法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决定了审判权的被动性与谦抑性,但法官之主体性和司法情景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审判权能动行使的必然性。在其现实意义上,恪守审判权谦抑之原则,乃中国司法改革不容突破的底线;而完善审判权能动行使之原则与方法,则成为改善司法实效风险最小的路径。 相似文献
677.
现在,摆在法律人面前的法律方法层出不穷且花样翻新。从法律发现到法律解释、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从漏洞填补到价值衡量,不一而足。但如此众多的法律方法不仅使法官等实务法律人难以识别,甚至有些法学研究者也理不出头绪。人们发现,用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漏洞补充、价值衡量等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作为逻辑起点都可以串起一个法律方法论系列,每一种基本方法 相似文献
678.
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以刑法为切入点,要防止错案,最为根本的是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形成客观优先、分层次判断、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及相应的司法逻辑。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刑事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改造,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将传统上的主观判断尽可能还原为客观判断,并建构判断主观要素的"客观标准",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蕴含在新的理论构造背后的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作为一种观念形象,对于合理的司法逻辑的形成必定会发挥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679.
焦海博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4):72-77
马克思关于法和法律的理解是以本质主义方法论作为其方法论的。马克思在法与法的实现之间作了区分,形成了法的二元论:客观法与实在法,客观法是实在法的本质。马克思一生都持有法的二元论,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1837-1843年,马克思认为客观法是人类理性的本质;1843之后,马克思认为客观法是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 相似文献
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