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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起家庭服务业,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保姆和钟点工。但是实际上,家政行业只是家庭服务业中的一小部分。除了我们最熟悉的家务劳动、家庭护理等工作种类以外,还涉及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生活百事的各个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家庭理财、营养配餐配送和居家养老相关的一系列新兴服务都逐渐进入家庭服务范畴,大致有20多个门类,200多种服务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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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离婚救济制度创始于1950年《婚姻法》,经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不断进步和发展,于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获得较大完善,形成以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三项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然而,多项调查显示,司法实务中对离婚救济措施的运用存在"三低"现象,即"低适用、低救济、低功效"[1](P79)[2][3][4],其功能并未得到应有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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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使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除了从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的角度研究城镇已婚在业者参与家务劳动的影响因素外,还特别关注群体内部的异质性,尤其是更多参与到家务劳动中的男人和更少承担起家务劳动的女人。通过在同一性别群体内按家务劳动时间分层,使用分位数回归方法能更全面地描述影响因素的作用。模型表明,在家务劳动时间的不同分位点上,同一因素的作用不同,表现为参数大小和统计显著性的变动。对于城镇在业夫妻而言,现有的家务分工理论在高分位点上有最好的解释能力,而在低分位点上仍需寻找其它更有影响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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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但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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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直接体现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一大进步。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及其确立意义,紧接着通过对当今世界上几种主要的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类型作简要说明进而发现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请求时间仅限于离婚之时不合理是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最突出的缺陷,就此本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并期望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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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亚楠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48-51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度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问题,但学者观点莫衷一是。笔者从家务劳动的评价基准着手,考察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源头后发现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也无须确定。在适用我国婚姻法第40条时,宜区分夫妻双方是约定分别财产制还是所得共同制,但是这种区分只是在适用经济补偿制度确定补偿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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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很多不足,如适用范围过窄,适用的局限性等,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该制度,使之更加完善,更好的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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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一般是指在婚姻生活中,婚姻关系的一方因积极帮助另一方的工作而导致其较多地承担了家庭生活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的法定义务,当其离婚起诉时,负担家务工作较多的一方享有要求另一方予以其适当程度的民事经济赔偿的法定权利。该制度萌芽于妇女解放运动,它的出现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标志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它的产生对于家务劳动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认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200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第四十条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迈出立法的第一步。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更进一步提升了该制度从条文落地实务的可能性。然而,每一项制度的成熟都需要经过时间和实务的不断验证、不断完善,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还有思考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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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社会化的涵义从逻辑意义上来说,“警察社会化”是“社会化”的种概念,它应具有社会化的一般特征。因此,为了弄清楚“警察社会化”的涵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社会化”的涵义。社会化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及的一个概念,如生产社会化、教育的社会化、家务劳动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