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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郭松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4):46-52
大陆法系的案卷移送主义并没有排除法官预断,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但由于两大法系存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原则与制度机制,因此这并没有导致两大法系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不管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中,还是在我国当下的制度环境之下,很难绝对地认为我国现行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缺陷,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更为紧要的是加强庭审程序的建设,而不在于改革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追求绝对地排除法官预断或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212.
杨红朝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01-104
在任何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包括民事程序的多元化、法院附设ADR和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多元化的制度.应借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契机,大力完善简易程序、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庭前和解制度、重新审视调审结合模式,确立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程序基本法的地位和建立独立的<审判外纠纷解决法>,从整体上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13.
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在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程序是衔接公诉和审判中间的过渡性阶段,它虽不属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但对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以及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和学理阐释的基础之上指出,科学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必须遵循防止预断、明晰争议和促进效率三项原则,拥有过滤、分流、庭前准备、司法审查等基本功能。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诸多缺陷,文章最后提出了建构我国刑事预审程序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214.
田力男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4):101-104
从“目的论”出发,“符合立法初衷的制度应该是合适的制度”为判断标准。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德美对公诉审查制度的规定,发现其立法目的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环境(且其本身亦有缺陷)。我国应坚持1996年修法时改革此制度的初衷——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效仿日本实行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并辅以庭前在形式上对争点的确立程序。 相似文献
215.
216.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审前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庭前审查程序的特点、成因及其程序价值,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特点及缺陷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相似文献
217.
文章对当前公诉案件庭前程序存在的功能异化现象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公诉案件庭前程序应有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并具体从公诉案件庭前程序的预备制度、公诉审查、证据开示和案件分流等方面就如何走本土化的渐进改革之路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218.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5)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现行立法确立了"不出庭为原则,出庭为例外"的作证规则。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未成年人不出庭作证与法官直接审理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囿于未成年人的"脆弱证人"身份,欠缺"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庭证据调查难以实现预期证明效果。从实体权利层面,立法应强化未成年人的出庭作证资格,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规则,重视作证能力的庭前审查。从程序保障层面,立法应明确未成年人以被害人和关键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并应享有作证豁免权。同时,从优化出庭作证效果视角规范依职权启动的出庭作证模式,为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提供辅助手段,并关注未成年人出庭后的心理建设。 相似文献
219.
中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应当反思目前的改革与研究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应当从其他国家践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历程中汲取外部灵感。日本追求公判中心主义近百年,在2009年裁判员制度施行后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不触动宏观结构的前提下,走出一条“技术主义”的改革路线。中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际上走的也是一条技术主义路线。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走技术主义路线如果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和发力点,那么也能推动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走技术主义进路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其他相关支持性制度及规则,也应当具备工具主义理性,其改革应有意识地统合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大方向之下,避免与之发生冲突。技术主义路线只是在目前不可能发生大的立法变动的前提下的权宜之计。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未来要取得令人满意的成就,进行结构性调整仍然是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220.
李思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1):140-155
被告人质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未明确规定.但立法未动,解释先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明确规定在分案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该司法解释虽为有权解释,却是一种无源解释.通过以"质证权"为关键词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我国被告人质证权已然完成了权利法治化"三步曲"的前两步——不仅在个案裁判中得到特殊化救济,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与此同时,庭前会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新兴诉讼程序给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改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也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影响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消极因素基础之上,应当逐步推进以正式立法对被告人质证权进行法治化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