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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冯伟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44-145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面临的困境使得其原本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各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对案卷移送方式和庭前会议两个方面的修改,加强了对庭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创新。尚需从非法证据排除和简易程序两个方面对庭前准备程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2.
庭前会议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庭前会议由哪些人参加,庭前会议如何启动,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公诉人应对庭前会议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3.
64.
论我国民事庭前准备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世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2):31-35
本文从庭前准备阶段这一特殊视角 ,关注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 ,通过对程序公正、程序效率、庭审实质化、解决纠纷的法理分析 ,揭示庭前准备程序设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65.
宋跃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42-44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现过分地强调一切在庭审中进行,忽视庭前准备过程,因此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应重新设置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应把被告提交答辩状设置为一项义务;其次,证据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进行交换;再次,在民事审判中应赋予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66.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重构之法理探析及初步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前后的两部刑事诉讼法,虽然均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对庭前审查程序作出规定,但由于立法时对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认识不够清晰,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因此,有必要对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问题加以深刻思考。鉴于目前对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研究多局限在具体实施问题的层面,在评析各家之说的基础上,对庭前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定位,对其价值取向、理论原则等问题展开初步论证。最后提出重构我国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6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打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以庭前会议中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为切入点。探讨现阶段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相似文献
68.
刑诉法修改后,常规程序中公诉审查阶段的法官角色仍待完善.1996年修改目的为回归法官应然角色,但当时改革的折衷导致实践效果异化.2012年修改为公诉案件全案卷证移送及法官主持庭前预备程序.其会使法官审前获悉全部有罪信息,偏离角色初衷,且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律师阅卷问题.建议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设立与庭审法官分离的庭前审查法官制.其定位为以过滤性的公诉审查、实质性的证据排除为主;并实现庭前准备职能. 相似文献
69.
我国刑事庭前准备程序一直附属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为法学界及实务界所忽视。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该阶段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但是庭前会议仅仅是“了解意见,听取情况”,没有法律效力,故而庭前准备程序被严重虚置化。解决问题的出路短期在于由立案庭法官担任预审法官,预审法官主持庭前公诉审查和庭前会议程序,避免庭前预断,同时赋予庭前会议法律效力以及完善其证据展示、争点整理以及程序分流的功能;长期在于将控辩平等、公诉规制、司法审查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全面地贯彻到庭前阶段中,并且改变长期以来庭前准备程序附属于庭审程序以及过于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70.
齐梦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19-122
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因规定简单概括,庭前会议的功能发挥和实践应用引起了广泛争议。作为一项重要的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的适用应由法官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自由裁量,并可在作出决定前询问控辩双方意见,尤其是证据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会议记录仅记载的是双方意见,并非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若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与庭前会议不一致的请求或意见亦无不可,且应以当庭表达为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