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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川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3):85-87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既欠缺理论上的合理性,实际上也达不到提高效率的目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要提高刑事审判效率,着眼点应放在侦查阶段、完善多种速决程序、提高法官素质等途径上来。 相似文献
92.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双方展示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方查阅证据材料和辩方可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控方予以公开的一种公诉制度。当高检院将“完善向律师展示证据和听取意 相似文献
93.
公诉改革是机制改革,检察制度改革是体制改革,公诉改革服从检察制度改革,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公诉改革,就是为了拉动检察制度的改革,达到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如何推进以主诉检察官制度为龙头的公诉改革,以拉动整个检察改革乃至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94.
谢丽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4):45-47,56
证据展示规则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一方;同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文章在考察两大法系国家证据展示规则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法院系统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庭前证据交换”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5.
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96.
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程序的规定都仅限于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活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性的内容。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证据与法律适用的争议所在,并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减少庭审障碍,从而保障诉讼效率。但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提起人、参与人、主持人、讨论内容和方式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有待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相似文献
97.
为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仅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增加了一个条款,这一较为简洁的条款直接确立了我国司法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制度,挺高了庭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现行法律尚未对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进行扩展,实践中具体的应用、操作尚待进一步摸索。 相似文献
98.
杨永明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2):64-68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性地位。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意义重大,有利于从根源上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也有利于克服我国一元制庭审模式的弊端,从而规避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正义。这就迫切需要对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程序进行规范,才能以之指导检察实践。 相似文献
99.
郭卓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3):83-88
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内容几乎涵盖刑事诉讼的所有重要领域。其中,在对一审程序的完善中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内涵,彻底改变了原先"一步到庭"的诉讼模式。庭前会议制度能够发挥资讯、确定案件争点、保障集中审理和程序分流等功能,有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司法解释在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庭前会议制度的主持者、参加人员、适用范围和处理事项等作出细化规定,保障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但是,庭前会议制度在启动主体不明、非实质性解决问题方式以及辩护权的实现等方面仍然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相似文献
100.
洪芳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9,11(4)
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刑事庭前程序改革存在五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的程序性审查,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庭审准备不足,致使庭审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庭审;庭前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预断;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使得辩护方的先悉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权与公诉权未能合理配置。可借鉴德国现行的庭前实质审查模式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将立案庭职能扩大,改设为形式审查庭,使我国的庭前程序具备司法审查、过滤、分流和庭前准备四大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