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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由于具有相同的犯罪客体,特别是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使得一些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将这两种犯罪混淆。特别是容易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误判为组织卖淫罪,因此对这两罪加以正确区分对于贯彻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2.
基于审讯具有对抗性,引诱、欺骗方法在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突破案件过程中具有使用的必要性。基于统一法律内部结构逻辑以及保障口供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应当对使用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进行排除,但这种排除,应以认罪自愿性标准为主,辅之以必要性标准。认罪自愿性标准是指考察讯问人员使用的引诱、欺骗方法是否可能对被讯问人的心理造成过度影响、导致被讯问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虚假的认罪供述;必要性标准作为辅助标准,仅在讯问人员的引诱、欺骗对被讯问人的心理产生了较强的影响,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且该供述经其它证据佐证了其真实性才适用。必要性标准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官在维护个案公正与维护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之间进行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23.
目前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仅限于组织女性卖淫,对组织男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组织卖淫罪应从罪刑法定原则视角进行重新思考,从时间效力分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24.
律师伪证罪的关键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现行刑法第306条关键词的分析,明确律师伪证罪的定义和适用标准,限制其使用的范围,促进刑事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防止第306条成为阻碍刑事辩护权利行使的障碍。  相似文献   
125.
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强迫卖淫罪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风尚、人身权利和性自由的权利,完全遭到有形的物质破坏,也即该犯罪达到完成形态,需要被强迫者实施卖淫行为这一法定的犯罪结果。同其他类似罪状和罪质的犯罪相比较,也可以得出强迫卖淫罪的完成形态需要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这一结果。因此,强迫卖淫罪的完成形态——既遂类型应当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126.
127.
王迁 《知识产权》2009,19(2):3-12
专门用于搜索音频文件的搜索引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不能仅因为音频搜索引擎目前被多数用户用于搜索侵权歌曲,而认定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中不含有能够合理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则不能认为服务提供者"应知"侵权内容而要求其断开所有相关链接.在服务提供者并未宣传音频搜索引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服务提供者没有使用过滤机制,以及其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认定其构成引诱侵权.  相似文献   
128.
Grokster一案中确立的引诱侵权原则改变了美国最高法院单单适用帮助侵权原则和代位侵权原则来进行判案的现状。引诱侵权原则在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科技进步之间保持了平衡。该原则适用于蓄意的、受到指责的不当宣传、或是误导的相关行为,而不适用于合法的销售。  相似文献   
129.
刑法谦抑性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当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刑法谦抑性要求严格控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和惩罚程度,尽可能地实现非罪化和轻刑化。然而我国一直以来在严禁卖淫嫖娼政策的指导下,对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规制,不仅对各种情形的组织卖淫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而且设置的刑罚过重且未根据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严重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不涉及幼女的以非强迫的手段组织卖淫的行为实现轻刑化和非罪化应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奋斗目标。  相似文献   
130.
为什么刑法需要解释? 刑法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始终处在变动之中,这就需要司法者基于立法规定,对照案件实际情况,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比如,组织男性向不特定男子提供有偿性服务的,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非法制造土炮的,是否属于非法制造"枪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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