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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33(4):47-58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的犯罪之中。国内学界和实务对诱惑侦查的关注较多,但对"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认定及其法律效果方面关注较少,这也导致了相关问题法律缺位,适法混乱的情形。基于"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的特殊性,可从实证研究、分析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存在"犯意引诱"争议的案件从"案件类型""辩方抗辩理由""公诉方提起公诉的理由""法院裁判情况""法院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归纳总结,以确定我国犯意引诱的审查认定标准宜采主观审查和客观审查的混合模式,效力方面采"除罪"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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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男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应该定罪处罚.但组织男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如何定性,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从刑法解释、司法追求的目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分析,组织男性提供性服务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此,首先立法上应该将这种行为犯罪化,有一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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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案例1: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一周后脱逃,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遂将其上网通缉。将近4年后,李某听家人说派出所曾询问其下落,遂主动到原籍派出所投案。检察机关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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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对单次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认定采取“必要的被动性”标准,判断要素包括: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是否具有犯罪倾向以及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多重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取决于每一次引诱行为是否满足“禁止过度引诱”标准,同时,还要求作为整体的多重引诱行为符合“禁止不当扩大犯意与犯罪范围”标准,后者的判断要素为延期适用理由是否正当。在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审查程序应与公正审判权的构成要素保持一致。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我国完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与审查判断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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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使他人违约 ,又称为引诱违约 ,系指第三人故意且不当采用说服、劝告等引诱手段 ,诱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 ,从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 ,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债权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诱使他人违约 ,侵害了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 ,有必要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出发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对诱使他人违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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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夏某后,了解到马某长期零包贩卖毒品,遂由夏某与马某取得联系,称要购买毒品,后将前往交易途中的马某抓获,当场从马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马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后公安机关在马某家中查获一张吸毒人员向马某多次赊欠毒品打的欠条。经查实,马某先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多的毒品,并以低价购进,分装代售、电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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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出台至今,已历经两次修订,一直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因为对十年文革的恐惧、三次全国性严打的实践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导致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正确地对待。立法上缺乏对侦查规律的研究,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刑讯逼供,必然导致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应当正确评价刑事审讯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是符合侦查规律的,也是得到国外法例和国内政策的支持的。某种意义上说,适度的威胁、引诱、欺骗就是侦查中审讯谋略的运用。就职务犯罪审讯来说,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许可程度相较于普通刑事审讯应该更宽。具体有三个标准:采取模糊语言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采信,二是采取伪造文书的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排除,三是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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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雇员离职而引起的客户名单案件为数众多。在接触并掌握了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前雇员离职后,如何认定其与该名单上的前雇主客户发生联系或者交易的行为,是一个重点,更是一个难点。通过对美国判例的分析,可知美国法院在该类案件中采用以Aetna规则为核心的引诱规则对前雇员的行为进行认定。引诱规则下的各规则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认定和规制充分体现了该规则的成熟性和合理性。实践中,由于缺乏认定规则,该类案件在我国的处理与美国法院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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